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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时间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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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时间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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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停工留薪期的设定,是因为职工遭遇工伤后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比较严重的,可能需要治疗的时间会超过12个月,那么此时,受伤员工一定要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延长,否则,可能等治疗结束或者定残之后,超过12个月的部分可能将无法得到充分赔偿。

2、停工留薪期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后,那么停工留薪期终止,受伤职工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实际情况中,理解会有不同。

(1)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

4、需要把握几个时间节点:

(1)受伤之日(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这个节点是起算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起始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定残之日(职工受到伤害确定伤残级别之日),职工遭遇工伤的如果构成伤残的,确定之后,停工留薪期终止,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为停工留薪时间及待遇注意事项,公司与受伤员工如果不能很好把握注意事项及时间节点,会有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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