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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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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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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明,在什么情况下才合法有效?

作者:张晓黎律师

    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产生民事纠纷,需要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在各类证据中,除了证人证言,物证等等,书证也是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一类证据,尤其对于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由于证明的格式不合法,不规范,往往导致起不到证明的效果。

    那怎么样的书面证明,才能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呢?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果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而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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