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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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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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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声明严格来讲,并非法律上的声明,法律上的声明有其法定适用范围和指定声明媒介及区域范围。民间借条、证明甚至协议都可能作为声明使用,此类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须要符合一定条件,经质证,法官采信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这就要求声明必须是署名人本人所写,不能是他人伪造的。

二、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比如:夫妻双方签定债务责任协议,声明各方举债由各自承担,但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给夫妻一方一笔钱用于装修家庭房屋。第三方将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夫妻一方将夫妻间的债务划分协议做为对外声明向法院举证。因该协议事前第三人不知情,与案件没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应不被采信,在本案中应是无效证据。三、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声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声明无效。比如,声明以子女抵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将房屋或机动车辆等不动产赠与某人的声明,在声明人不实施产权转让登记的行为时是无效的。亲生父子声明解除父子关系的声明,违反民法典同样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声明无效。声明免以某项债权,以恶意逃避债务是一种较常见的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书写的声明,其取证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定证据来源,显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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