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听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

问题描述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听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
1个回答

 

法律分析: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是一个环节复杂、具有一定周期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或可以召开听证的条件根据不同环节的工作重点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在土地征收和安置村民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1)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请批准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第四,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助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征地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环节,举行听证的要求不同,当事人应当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了解并运用法律允许的听证制度。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被修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