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问题之一
————征收的目的、主体、实施主体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房屋的合法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乡政府不具有房屋征收主体的资格。
(三)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办)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是被征收人不清楚自己应当获得那些补偿,就是政府部门尤其是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应该给予被征收人那些补偿,以至于遗漏部分补偿项目,给被征收人造成重大损失,也给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造成巨大障碍,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如下: 1、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能够获得货币补偿的金额。 房屋征收
文尧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秉承“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职业理念,专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裁判要点1.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
2021年最新版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是:人民政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计算补偿价值,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下发补偿款,交付土地执行拆迁。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
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每一位遇上拆迁的人都希望最终的拆迁能达到自己所期望的那样,能够一夜暴富,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并不是每个被拆迁人的期望都能实现,有的地方甚至是越拆越穷,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征收方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
2023年,城镇化建设是少不了的,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提到,要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加强区域间基础设施联通。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以及机场的建设等等。 但不管是什么基础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占用到咱老百姓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当然这也意味着又有不少的老百姓要遇上拆迁了。 事实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展开的征收项目,对咱老百姓来说也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人征收补偿义务和被征收人搬迁义务的规定。与原拆迁条例相比较,该条明确规定了补偿
【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一级房屋征收部门《关于上报本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编制上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用途,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及户数,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及户数,征收补偿资金,提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要区分住宅和非住宅) 建设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在每年召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前,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高飞律师:该新增条款为原则性规定,是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原文。此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是什么一、做出征收决定(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
专业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举报和监察的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举报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旨在防止和纠正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