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法律网友上传了一份某省高院的申诉驳回裁定书(如下图所示),其中本院审理部分,写的通俗易懂,大白话连连,撇开案情和法理,不仅考虑到被申诉人保险公司利益,而且慢慢的“家国”思想。
不少网友看罢,纷纷表示,如此裁判说理,难道法院裁决进入了法官个人发挥“自由说理”的时代?
一
从裁定书内容看,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保险合同“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条款如何理解问题。该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2002年修正、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以上规定,涉案保险合同“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条款是否有效,应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标准,具体案件具体审查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合同意思自治”“有效”吧?
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2011 第3辑中,有一则《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基本案情是,2008年3月24日签订的原告段天国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该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段天国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确认。
2008年9月11日,段天国驾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经诉讼审理后,法院交通事故赔偿判决书判令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段天国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111075元,段天国、段天玲连带赔偿对方55923.68元。
判决生效后,段天国向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遭到后者依据上述“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条款部分拒赔。
段天国遂起诉人保南京分公司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 “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涉案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涵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是保险人法定特别告知义务,需要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如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即保险人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人保南京分公司仅提供涉案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以及段天国的签名证明尽到告知义务,并没有对争议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能证明已经向段天国陈述了该条款特别免责涵义。
因此,即使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于某省高院裁定书里面认为的“非医保用药,不在医疗报销范围之内,连国家都不会赔偿,却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有失公平”的论断,江宁区法院的判决里针对该现象也有专门论述。
其认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注意:国家医保是补偿,而非某省高院裁定书里面认为的,国家医保是赔偿),以避免或减轻居民或劳动者经济风险。
为了控制支出及社会公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一份商业性的保险合同,收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的商业保险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按照社会福利的国家医保政策理解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医保外用药”商业不予理赔条款,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商业风险,减少了商业义务,限制了原告的权利。
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的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
2010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保南京公司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段天国保险理赔款58 260.78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业已生效。
三
2017年6月9日《民主与法制》杂志上,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的署名文章《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其中胡法官认为:“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一个法定的或者特定的概念。
就人民法院而言,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就是用案例来推进法律统一、公正、高效地实施,用案例来解释法律的条文和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医保外用药费用就需要来自己掏腰包。但如果是投了医保外用药责任三者险,自然医保外用药费用也是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的。医保外用药责任三者险主要就指的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是否投保即可,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医疗费的赔偿限定在医保用药的范围内,即只要是合理必要的费用,即使是非医保用药也应当得到赔偿。
1、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可以报销,只要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不过保险公司有赔偿限额。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
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需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
你好,不合法的。不过调解的话,保险公司都会这么扣除的。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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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百自己全责,对方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度,需要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自己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问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你好,非医保用药正常也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有责任方承担
医保外用药责任险是三者险的附加险,意思就是可保护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当中,若发生保险出事,导致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者险本可不负责理赔的医保外费用,医保外用药责任可以负责赔付医保外用药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种车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种,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附加投保。车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主要可以保障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由车主
案件描述案情回放2013年8月21日,A乘坐B驾驶的小型轿车与C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主要责任,C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C驾驶的货车系D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A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15%的医保外用药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原告治疗用药中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被告D协商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威观点作者:杜万华主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则非医保用药应当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对于不足的部分,则由责任人赔偿。交强险理赔的程序为: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会给予答复,并告知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3、当事人根据通知提交相应的材料;4、如果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会与被保险人签订相应的赔偿保险金协议;5、最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医保外用药患者有知情权吗医保外用药,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涉及个人合法财产的支出的,患者应当有知情权以及用药的决定权。医疗机构对医保外用药,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是否用药由患者自行决定。二、医保外用药的知情权是否有法律保护(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应得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
一、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是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中最重要、业务量最大的业务种类之一。在国际上,自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就开始普遍推行强制性医责险制度,医患双
一、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赔付。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二、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怎么办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可以起诉。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也是要赔偿的,假如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能够利用向法庭提起诉讼
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赔付,有以下解决办法: 1、可以去法院起诉; 2、在通过法院诉讼的时候,治疗费用是不区分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 3、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要对用药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 全险非医保用药谁负责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诉讼,主要诉讼过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