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一)
1、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 范围:全体员工。
3、 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 程序:
4.1 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
(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 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 〕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
(中国石化安〔 〕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 .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 .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 .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 .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 .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 .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 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 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
(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 作业场所管理
4.5 .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 .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 .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 .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 .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 .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 .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 .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 .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
(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 .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 .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 .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 .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 .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 .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 .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 .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 .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 .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 .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 .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 .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 .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 附则
4.8 .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 .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 .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 .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 .5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二)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 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
(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
(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 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 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单位各岗位人员要熟知消毒常识,建立健全各岗位消毒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规范与标准,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空气和各类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坚持一去污清洗、二浸泡消毒、三清水冲净的总原则;要设置专用消毒间(区),消毒间(区)面积、设施、备品及管理符合公共场所许可和有关标准要求,消毒间不得取消、挪用,消毒应有消毒记录;可重复性使用的公共用品外送清洗消毒时
美发店卫生管理制度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理发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美容美发店卫生经营行为。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4.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等)要严格消毒,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整。5.进购洗发水、护发素、染发剂等用品时要索取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订。1、职工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要求操作。并将卫生“五四制度”挂在操作间内。2、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排炊事人员到当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办理个人卫生合格证,方能上岗,不合格者,调离岗位。3、建立炊管人员体检结果管理档案。附:食品卫生五四制一、食品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1
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美容美发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5、理发、美容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
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 (七) 一、卫生保洁制度 (一) 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分片包干,定人定点,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园内定期检查,奖优罚劣。 2. 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桌椅、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适时绿化、美化。 3.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室内外保洁工作。 (二) 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 饭前便后要组织幼儿
美容院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卫生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由各部门主任担任本部门卫生管理员,承担卫生管理和监督责任;2、所有美容美发服务岗位上的员工需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如员工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3、上岗员工应保持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范文一为了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容村貌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搞好本村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村容整洁,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使本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特制订东寨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村会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 东寨村村委会是本村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本村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各社建立一个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村委会设立
食堂是学生进餐的场所,保持食堂的环境清洁、卫生,是保证学生正常进餐和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油污,墙面、屋顶无蛛网,桌子、板凳无油污、灰尘等。 二、 食堂由食堂承包方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同志负责打扫食堂的清洁卫生。 三、 食堂清洁卫生在每餐前后都要进行打扫,保证学生在进餐时,食堂干净卫生。 四、 完善灭蝇、灭鼠、灭
一、个人卫生 1、厨房部员工坚持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进入厨房必须做到工装鞋整洁。 2、在工作时间内,当班人员不能随意离开工作地点,更不能迟到早退。 3、不准用勺子直接用口尝味,不抽烟操作。 4、不得在厨房内躺卧,也不许随便悬挂衣服及放置鞋子,或乱放杂物等。 5、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咳嗽、吐痰、打喷嚏。 二、环境卫生 1、保持地面无油渍、无水迹、无卫生死角、无杂物。 2、保持瓷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生产车间的现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的日常卫生清理、维护和管理工作;3、内容:3.1、车间卫生要求3.1.1、员工卫生要求3.1.1.1、每班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本班生产用设备、工具、地面等打扫干净,不合格的罚款5元;3.1.1.2、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严禁在车间内吃零食、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
为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为员工创建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每一个大小型公司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的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
第一章卫生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一条 本店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法》,《卫生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部门及个人卫生工作,做到环境清洁,个人卫生整洁。 第二条 餐厅主管负责餐厅的一切卫生工作,对在销售过程当中出现的所有卫生问题负责,包括餐厅环境卫生,服务员个人卫生,食品出品过程中的卫生工作,并负责洗涤部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厨师长负责厨房内部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整个过程的卫生管理。包括对冷
--一、 目的为提高营业厅环境卫生质量,向顾客提供清新、整洁、卫生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营业厅卫生管理工作。二、 职责范围1.1由大厅经理负责随时监督、检查各区域卫生情况。1.2各员工负责划分区域卫生的保持。1.3由经理统一安排全体人员定期进行大扫除。1.4全体在职员工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三、 具体内容2.1公司公共场所、区域环境卫生。2.1.1营业厅外侧卫生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专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试行)1.目的为了维护好厂区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厂区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规范。2.适用范围厂区卫生控制3.内容3.1.日常卫生工作3.1.1.厂区地面卫生清洁厂区地面卫生清洁专门由2名清洁工负责,其卫生清洁范围包括:1全厂厂区通道、空地卫生清洁工作,包括道路、草皮;2.《厂区环境绿化、雨水井以及鼠虫害监视责任分区图》规定的的绿化工作(包括除草、拣黄叶、杂物,修剪
门店卫生管理制度1、总则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2、每日当班卫生清洁(1)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2)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镜面、灯具、花灯、墙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花瓶摆设、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
一、公共区域管理范围:前厅、大厅转门及玻璃、大厅内餐厅、票务中心及商场内外玻璃、休闲区、洗手间、电梯、走廊、后楼梯、客房楼道和后楼道玻璃、垃圾处理、大厅沙发。尤其前台的各区,是酒店的门面,代表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清洁的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每日清洁项目:早班工作内容: (1) 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2) 大厅入口处所铺设地毯的清洁维护; ⑶
手卫生管理制度1、手卫生为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2、全院必须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必须用流动水,提倡用洗手液洗手。3、重点部门如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室等必须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4、洗手液的容器定期清洁和消毒。5、手消毒剂的包装、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毛巾)或设施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6、每月对重点部门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流行爆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7、
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二、办公、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并与城市环卫部门联系,按环卫部门规定处理。三、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