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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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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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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组织职责(版)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3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6号)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搞好我矿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矿职业病防治,进一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煤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一、领导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成员: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风区、生产调度室、综合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由安监科科长分管,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长任办公室专职主任,专职成员1人:职业卫生办公室干事1人;兼职成员4人:综合办公室主任、通风区、技术科、机电科部分管机电技术员;

职业卫生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制度建立,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总工程师:负责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各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治现场管理工作安监科长:分管全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工作。

分管科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协助综合办公室搞好员工职业病普查、职业病人健康监护、治疗等工作。

安监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和措施的审批工作;

负责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和国家、各级监管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负责职业卫生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制度;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计划编制和落实主要负责劳动健康防护用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采购、保管、储存发放及回收管理工作。

负责搞好职业病普查、职业健康查体计划和劳动健康防护用品计划制定及实施、职业病人的待遇兑现、安置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相关经费的落实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管理台帐;负责对在职、调动岗位干部职工以及新工人的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资料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通风区:主要负责井上下粉尘和有害有毒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上下粉尘、噪声和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负责抓好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有关粉尘、噪声和有害有毒气体方面管理制度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有关粉尘治理措施、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负责相关粉尘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机电科:机电方面主要负责井上下噪音治理工作,负责抓好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有关治理噪音措施、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审批工作。

技术科:负责在建和新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负责抓好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审批工作。

生产调度室:负责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操作规程编制及资料存档工作。各基层单位:抓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现场落实,按规定使用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突出职业危害源头防治;

督促职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强职工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三、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目标的内在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

2、全面推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求,以保护员工职业健康为目的,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切实落实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我矿职业健康水平。

3、进一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要尽职尽责,强化相关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

4、着力抓好煤矿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矿井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

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5、积极推动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按照上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

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

6、加强制度建设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落实。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

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好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要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要履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病人的体检、治疗、康复疗养工作,要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等待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单位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二、矿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为前提,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治组织领导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

(四)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为职业病防治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全矿职业病预防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全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六)每年要定期主持职业健康管理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七)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组织领导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三、分管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行业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确保本专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达到上级有关规定要求。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确保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落实到位。

(三)负责建立健全、实施和定期评审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应定期了解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状况,组织并推进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加强对分管各部门、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并及时向矿长汇报分管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绩效情况,以便为评审和改进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五)领导职业病防治检查工作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活动,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落实。

(六)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分析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七)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实现职业病防治绩效持续改进。

(八)负责组织领导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四、职业卫生办公室责任制

(一)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分管领导搞好全矿职业病的防治,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具体负责矿井日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制定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要求对各部门、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考核,并监督各部门、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

(四)负责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建立矿井职业卫生档案,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信息上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

(七)突发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时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事故救援过程中协助救援指挥部进行现场救援、物资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五、业务部门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协助矿分管责任人搞好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编制矿井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业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三)编制生产过程中技术文件、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措施,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种类、来源和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四)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并对职责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五)部门管理人员按照业务职责要求,对其承担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用和职责的界定开展工作,避免职责和权限不清。

(六)建立完善部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对部门内部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职责等加以规定。

(七)定期对基层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分析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抓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分管范围内各项工作。

六、基层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达到上级和行业标准要求。

(二)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认真落实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按时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积极改善作业现场职业劳动条件,做到文明生产。

(四)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合理组织生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安全健康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作业措施,正确处理好职业病防治与生产的关系。

(五)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及时对新员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作业。

(六)建立完善单位内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七)加强日常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抓好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八)积极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七、班组长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矿各项职业卫生规定和管理制度,保证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健康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并认真执行,及时制止本组员工在任何情况下违章作业。

(四)班前要对本班组使用的工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立即上报区队落实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达标不生产。

(五)发生事故立即向上报告,积极施救,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八、生产工人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听从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四)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五)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间距和控告。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在不危及安全前提下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危及安全时能够迅速沿避灾线路撤离。

(七)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内容

1、职业病防治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及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5、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6、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查体,包括上岗前查体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

二、告知方式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告知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执行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卫生办公室。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更好维护广大干部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干部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XX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安XX为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主管部门,安XX根据矿井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下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牵头组织,每年申报一次,按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七条:矿井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安监科、综合办公室、通风区、技术科、机电科等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管理档案,保证档案资料全面、可靠。

第九条:涉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相关单位部门提报的文字、数据及图纸资料必须详细、准确、属实,并经专业负责人审查。

第十条: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涉及的单位部门为安监科、综合办公室、通风区、技术科、机电科、生产调度室及各基层单位,各单位负责人为申报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凡是上报资料提报不及时或出现差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剖析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矿山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随新工人岗前培训一并进行

2、职工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矿培训部门、区队、班组三级教育

3、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

4、定期教育

三、教育培训时间

1、每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2、党群工作部及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及网络班前班后会等形式,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职业病防治意识。

四、教育培训组织

1、矿成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安XX科长为组长,综合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管理、协调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2、新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由矿安XX组织进行。

3、员工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矿集中培训由矿安监科组织进行;区队、班组教育培训由各区队组织进行。

4、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由矿综合办公室和安监科共同组织,分期分批培训,每年轮培训一遍。

5、定期教育由安监科组织定期培训各区队(单位)宣教员,宣教员定期组织本区队(单位)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五、教育培训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由三级资质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负责培训。

2、负责职业卫生各级各类培训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区队领导、宣教员)要提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态度,更新观念,认真负责,切实抓好组织好各自分管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综合办公室要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学大纲或教案,制定职业病防治宣教计划,定期开展宣教活动,并将宣传教育文字、图片、视频以及职业健康培训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教育培训档案,以备检查。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参加人数、考勤、教案、考试卷、成绩表、培训计划、培训管理规定及考核等。

六、考核与奖罚为确保员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全面落实宣教计划和员工培训计划,完成宣传教育培训任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考核。

对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处罚。

1、为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抓好本单位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2、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教育培训效果差的,季度考核每扣1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3、安监科、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结和考核评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避免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员工健康的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

包括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噪声、防震动、防辐射、防暑、防湿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卫生设施以及井下应急避险设施等。

第三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使用、检修、维修的管理工作,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根据

第二条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统计建档,根据各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和自身特性规定检修期限,并随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变动及时更新。

第五条各单位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做好记录;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否则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300元罚款。

第六条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上岗前要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其异常要及时报告本单位,单位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第七条各单位严禁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必须提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检修时必须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做好检修记录。

若未经申报批准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的,按“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安监科为矿职业健康监管机构,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及时对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下达责令整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维修指令,由分管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维修。

第九条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设置、检修、维修结束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重大防护设施或设备必须经上级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和维修人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应建立健全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3号)等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发放标准,规范发放程序,使职业病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

1、每月由综合办公室根据需求,提报本月全矿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验收

1、职业病防护用品到货后,保管员要依据合同、协议、装箱单等有关凭证,进行认真的验收。验收工作要做到既准确又迅速,不拖延,一般要求12天验收完毕,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2、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做到无到货记录不收,质次价高不收,无合同计划不收,来路不明不收和无检验报告的不收。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否则严禁接收。

验收当中必须严肃认真,根据所到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性能及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验收,做到准确无误,确保质量。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短缺、损坏、质次或者数量价格与凭证不符的现象,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或领导取得联系,及时进行退换索赔,或拒付货款,正确处理后方可入库。

4、验收完毕后,要立即办理登记建卡、记账等一系列入库手续,以便于物资的合理保管与保养,并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保管

1、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保管,必须做到分区分类保管,做到“五五摆放,五十成行”标志明显,过目知数,并努力做到“三勤”“十不”。

(即勤清点、勤整理、勤保养。不锈、不潮、不冻、不蛀、不霉、不腐、不变、不漏、不爆、不坏)

2、保管员必须掌握所管用品的理化性能,全面掌握其保管保养规程,及时注意气候变化,严格控制库内温度、湿度,注意通风,采取各种吸潮、排潮、防潮措施,及时避免温湿度对物资的侵蚀影响,保证所管职业病防护用品完整无损。

3、库存职业病防护用品要采用“四号定位”的不定期管理方法,即做到库房、料架、层数、货位的统一,物资编号及库区的区号、排位必须有明显标记,并和账页编号、序号统一起来,以利于物资的盘点发放。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1、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进和发放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92-201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失效或不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禁止使用。

2、各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职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并建立详细的发放记录明细表,保证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能够按时发放给员工。

3、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必备护具,每个职工要遵守使用制度,自觉保护和使用防护用品,使其品物尽其用。

对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防护用品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4、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调离本单位的员工,领取的防护用品未到使用期限的,要按规定收回其防护用品;

单位内部调动的员工,可根据新工种(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转移和发放手续。

5、凡享受职业病护品的员工,严格按规定的工种领取防护用品,不准一人享受多工种标准的防护用品或随便换领其他工种的用品。

6、防寒服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至次年的三月末,其他时间不予审批发放。

7、员工因伤、病等原因休假时间满三个月者,缺勤(旷工、事假、学习、借用等原因)满二个月者,原领的防护用品停发并停止计算使用年限;

肥皂、毛巾、线手套、粗线袜、口罩等防护用品,本月未出勤者停发。

8、对在有尘、有毒、噪声大等环境或机电等特殊作业地点需要配备或增加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可根据生产作业地点的环境需要,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部门审批后,可领用或适当增加。

9、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单据开出后如有丢失者,无论什么原因概不补发。对因故丢失防护用品且不能自己解决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根据其使用期限和程度给予折旧交款,由财务部门入帐。

10、对肥皂、毛巾、手套、粗线袜、口罩等物品的发放,要以区、科、班填写护品领用人员名单,每月集体领用一次,个人审批原则上不予办理。

11、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于员工工作过程,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及时领取,年内有效否则作废。

12、员工因辞职等原因解除合同后,其使用期限内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实行折旧制度,按使用期限按比例折旧扣款。五、责任追究与处罚

1、经营管理部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规定购进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并按期、按量发放,建立发放台账,否则,每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提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场所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作业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三、通风区负责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工作,生产调度室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及检测管理工作。

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矿职业卫生办公室。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检测管理规定

1、生产调度室负责在井下各作业地点按规定设置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探头,动态监测各地点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2、通风区每月末制定下月月度粉尘测定计划。每季度末制定下一季度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计划。所有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根据月度粉尘测定计划所列的测点每月测定2次。

4、呼吸性粉尘浓度: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并按时送山东煤矿粉尘检测中心化验。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5、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并按时送山东省粉尘检测中心化验,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量不得少于3个。

6、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并按时送山东省粉尘检测中心化验。

7、瓦斯每班检查不得少于2次,且检查时间间隔要均匀,对于瓦斯异常地点,要安排专职瓦检员定点盯靠检查。

8、作业场所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0024%,氧化氮浓度不得超过0.00025%,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0.0005%,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0.00066%,氨浓度不得超过0.004%。

9、噪声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安设综掘、综采、皮带机、扒装机、局部通风机、选煤车间、压风机房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场所。

预防噪声危害,购置设备应优先选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应当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10、检测人员必须做好检测记录,对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相关部门、单位必须立即制定措施,抓好整顿和整治。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管理规定

1、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测定结果,要与相应的卫生标准作比较,分别计算测定点、合格率、超标率、超标倍数等指标,对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2、每年聘请具备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检测的结果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检测评价结果。

3、对存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评价报告必须报送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每三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评价报告必须报送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六、其他规定

1、监测、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必须建立各种危害因素测定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并由测定人员签名。所有检测结果、报告必须归类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4、安监科为职业危害防治监督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及时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职业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给责任单位,督促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不能按期达标的,要挂牌停产整改。

5、对于未按规定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400元,对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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