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牟利是职务侵占吗
构成,具体要看是否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职务侵占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并且是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就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业委会主任也是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法律分析业务员接私单不是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比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会被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一、业务员接私单是职务侵占吗法律无明文规定,不能成立职务侵占,如果在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在职期间不能接单,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犯职务侵占罪怎样判刑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
低买高卖是职务侵占吗对于低买高卖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涉及到职务侵占,这个要考虑到实际的情况,如果这个都和公司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是员工本人做出的一种业务,这个是属于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
公职人员可以兼任业委会主任。业委会主任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
当然可以啊,他是公职人员,他也应该有自己的不动产呀,如果他的信誉很好,他也可以备选几位业主的研会呀。
公职人员可以当业委会主任。法律规定,担任业委会主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即可,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是业主选举产生的,不是街道、社区等任命的,所以无权。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
业委会可以自己成立物业公司,若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以及公司住所等。
房屋已出售且 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当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当期已交付使用的30%以上业主书面联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自行终止,并由现有全体业主按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能代替业主作决定。只有决定权,执行权是物管公司。选出来的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不用全都召开业主大会。这是民主的权利。没有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为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对建筑区划内的某些事情作出的决定,同样代表业主的意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
你好 你是否在本小区居住,要是本小区业主可以参加。不是不能参加。
回扣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回扣的那部分金钱是属于买方的,是把原本属于买方的虚高于商品价值的部分价值作为回扣的形式。一、涉嫌职务侵占罪可以买卖夫妻共同财产吗职务侵占罪能拍卖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犯罪分子的部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可经由街道办事处、住建局物业科、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也可以起诉侵权予以撤销。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
销售赚差价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
业委会主任由业主推选。筹备小组根据业主代表推荐意见,提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或者可以通过业主代表自荐、推荐的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采取方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职务侵占罪立案前已退还,已经完成了侵占行为,即构成犯罪。但如果立案前退款,公司愿意出具谅解书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公安会不立案,会撤案
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是在业主大会上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
业委会无权擅自出租公共区域。通行道路、消防照明设施、设备间、避难层等,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业委会的出租行为是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并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仅经业委会讨论通过该事项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业主的程序性权益。
1、首先应收集有力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部门郑重通报; 2、若物业管理部门置之不理或无作为,可向当地住建委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