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12月17日,被告李某某向贵阳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某信用社(现更名为贵州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15年1月5日,原告与某某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向某某农商银行贷款5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并约定了贷款利率和罚息等。同日,原告和被告涂某某分别与某某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李某某的该笔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涂某某签订了《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该笔贷款为共同债务。原告另与某某农商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其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作抵押担保。2015年1月13日,某某农商银行向被告李某某放款500000元,被告李某某随即将500000元汇入贵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同日,某某装饰公司向被告李某某的账户退款30000元(备注为“退订金”),又向原告转账190000元(备注为“退装修款”);向原告之弟王某某转款280000元。后被告李某某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某某农商银行向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二被告偿还贷款。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2018年4月18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某、涂某某(即二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尚欠某某农商银行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3月28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6078.18元,2018年3月29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李某某、涂某某(即二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某某农商银行违约金2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9786元由李某某、涂某某(即二被告)承担;
四、王某某(即原告)对二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某某农商银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签收民事调解书后,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9年4月24日向某某农商银行偿还了贷款本金226988.54元,利息73011.46元,于2019年5月10日偿还贷款本金253011.46元、罚息78327.57元、复利24337.58元,为此,某某农商银行出具《贷款还款凭证》,证明贷款已还清。2019年5月13日,原告还向某某农商银行支付了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2286元,以上共计667962.61元(其中本金480000元)。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原系某某装饰公司的监事、股东,于2017年退出。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4,060元。
在庭审后,原告自认该借款500,000元,被告李某某在银行处取得后,即向其转款190,000元,已实际使用,可扣除,其它部分应当由二被告继续偿还,并包含利息等费用。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庭审中作为被上诉人王XX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应当被驳回,从本案举证情况来看,《个人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为李某某,上诉人涂某某签署《共同债权确认书》和《保证合同》,(2018)黔0112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上载明的债务人为李某某、涂某某,王某某对二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二上诉人主张实际贷款主体及贷款实际使用人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其中19万直接转入王某某账户,28万元经王某某指示转入案外人王某某银行账户,被上诉人王某某仅是对实际使用19万元予以认可,对于贵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入案外人王某某账户的28万元,一方面,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28万元是被上诉人王某某指示交付案外人王某某。
另一方面,经本院询问案外人王某某,王某某主张与李某某存在借款关系,还举示李某某2013年12月22日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
故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28万元的实际使用人为王某某。王XX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本案上诉人应当清偿责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保证人承担责任以后,借款人应当向保证人清偿其代偿的金额,如果不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怎样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1、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3、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风险提示:保证人行使
执行中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如果债务人不归还这笔债务,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但一般在法院判决了之后保证人是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没有“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相关规定,只有“保证人对债务人具有追偿权”的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
一、民法典中承担了共同债务能否向对方追偿民法典规定,债务由两个以上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的债务超过了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经过,保证人自愿偿还债务之后,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首先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行为事实上已履行了债务清偿的义务;其次,保证人对还款行为不存在过错。2、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行为实质是放弃了抗辩权,而法律明文规定保证人有权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故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进行清偿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3、保证人仅有权放弃自己的抗辩权,而无权放弃本应行使的债务人的抗辩权,除非债务人自己也放弃了抗辩。风险提
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法定情形之下是会向肇事者追偿的,追偿的情形包括有以下几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肇事者追偿吗 广州吴勇波律师评析: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会向肇事者追偿的,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由肇事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可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出租车公司能否向司机追偿如果出租车司机有过错的,可以判决出租车公司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因雇佣与受雇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出租车司机服从出租车公司的统一调配与管理,所提供的劳动是出租车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
什么情况下交强险赔偿了可以向当事人追偿首先看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
1、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以其担保责任的范围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
原告李某雇佣被告张某与王某作为司驾人员为其跑长途运输货物。2013年10月12日,张某与王某轮流驾驶货车向内蒙古运输货物。途中,因王某疲劳驾驶,该车与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及货物损坏,钱某重伤,轿车报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钱某将雇主李某诉至法院,获得人身伤害赔偿20万元。雇主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行驶雇主追偿权为由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20万元。
这些情况下交强险赔偿之后可以向当事人追偿:1、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2、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3、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追偿因劳动者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需
1、道路救助资金应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第一、无证或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第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第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第四、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原告李某雇佣被告张某与王某作为司驾人员为其跑长途运输货物。2013年10月12日,张某与王某轮流驾驶货车向内蒙古运输货物。途中,因王某疲劳驾驶,该车与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及货物损坏,钱某重伤,轿车报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钱某将雇主李某诉至法院,获得人身伤害赔偿20万元。雇主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行驶雇主追偿权为由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