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与出租车相撞导致出租车乘客强某受伤死亡,其近亲属以违反合同义务为由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后,出租车公司是否有权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就赔偿费用及自身所受其他损失要求小轿车车主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请,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小轿车车主范某一次性分别给付赔偿金16.98万余元、19.5万余元。
2012年12月26日,范某驾驶小轿车在彭州某镇与钟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司机钟某、乘客强某、谢某受伤,出租车受损,后强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认定,范某、钟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范某驾驶的轿车购买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为钟某等人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并维修了受损的出租车。此外,出租车公司还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按照违反合同义务责任向死者强某的近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5.3万余元。
之后,出租车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某根据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各种损失合计41.1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代为赔偿并直接支付。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交通事故是两车司机的过错共同导致,属共同侵权,两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虽然以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对强某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被告范某的责任。
出租车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来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范某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范某追偿。
法院按相关标准计算核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连线法官■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受害方有权择一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邓平告诉记者,该案的焦点是出租车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对乘客进行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交通肇事方要求赔偿及赔偿范围等。
首先因混合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产生责任竞合,死者近亲属有权以违约责任要求出租车赔偿全部损失。按通常交易习惯,乘客登上出租车即与出租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抵合同约定的目的地,若未安全运送即违约。
同时,乘客作为交通事故这一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又可依据道路交通法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基于一个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不得同时请求,在产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其只能择一请求。
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诸多方面有差异,当事人选择依何种责任起诉,将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
该案中,死者强某的近亲属选择依违约责任向出租车主张权利,较之选择侵权之诉,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等方面来看确实更为有利,虽然就赔偿范围来看,其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综合来看,选择违约之诉的求偿成本较小,更为经济,但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当然消失。
其次是出租车承担违约责任后,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就赔偿费用及自己所受其他损失要求另一交通肇事方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出租车司机和范某负同等责任,出租车违约有部分原因是范某造成的,因此出租车以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全部损失后,对范某应承担的那部分损失即50%赔偿费用,出租车公司可依法请求范某承担。
该案中,若出租车基于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从而不能要求范某承担责任,一方面使出租车遭受的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另一方面范某作为共同侵权人难以受到法律制裁,相当于变相地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等多方面不利。
因此根据“有损害就有填补”的原则以及“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的法治精神,出租车也有权要求范某进行赔偿。
但其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依据其承担的合同责任而定。因出租车请求权性质应属追偿权,该案中强某的近亲属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随之消失,也就意味着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灭失。
实际上,出租车在向乘客近亲属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有一部分应当属于替代责任,即本应依过错比例由范某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追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其以违约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
(王 鑫 胡 庆 李 璐)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原则上讲,单位只能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对侵权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
一、保险公司支付出去的赔偿金代位追偿能追回来吗1、保险公司支付出去的赔偿金代位追偿不一定能追回来,这是由于法律规范之中仅规定了支付保险赔偿的公司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强制规定责任第三方一定需要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担保人代偿后,若要行使追偿权,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代偿后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故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需要再提起追偿之诉。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是三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此,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担保人将无法行使其追偿权。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担保人对于债务人行使的追偿权也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关延伸】问: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答: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以下这些:(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如果积极赔偿了治疗费、医药费等费用,即使没有得到谅解书,法官还是会认定的赔偿事实,量刑时,法官会酌情考虑,因为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一定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才是判决缓刑的关键。如果犯罪分子符合以下缓刑条件,是可以判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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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它打破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案件基本事实:李先生的夏利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为6万元,并且载明于合同中,保险金额也是6万元。1998年1月该车发生保险事故以致全损。由于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全损时,到底是
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
1、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是:违约金一般是主合同约定的数额比例,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违约金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
违背发货时间承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5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1元(除特殊情形外);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小二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未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三分。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小二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小二介入不做扣分处理。以上就是顾问
驾驶证暂扣保险公司赔偿了要追偿,被保险人赔偿时一般以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金额为限来进行赔偿,法律规定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费用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作者:严毅龙律师 18721533058一、基本案情王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4月28日16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吴模路路口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一是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直接提出来,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追偿权的问题,对这类诉请,不应合并审理,因为:1、追偿权应当是在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后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全部赔偿,尚未取得追偿权;2、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均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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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