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严毅龙律师 18721533058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T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2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4月28日16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吴模路路口与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还对事故经过作了以下描述:“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次日下午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6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警巡逻警察大队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王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王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2月2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T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700元。后T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该赔付义务。
2013年7月4日,T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还T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76700元。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王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肇事后逃逸行为。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危险性质较之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车等情形,其主观恶性更大,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更甚。
对于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等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由致害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T保险公司、王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T保险公司已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予以赔付,有权就其垫付的款项向王某进行追偿。
二审法院:王某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否定交警部门作出的其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
因此,T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保险事故的致害人王某进行追偿。
再审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尚未报警处理的情形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并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王某是否存在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尽管,王某让同车人员潘某留在现场,但潘某并非涉案车辆驾驶人员,且王某对于潘某是否报警、何人报警均不清楚,故王某应承担交通事故证据灭失的责任。
王某称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且明确告知王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王某未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应视为对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予以认可。
据此,原判决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无不当。
T保险公司主张因王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参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有权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向王某追偿。本院认为,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T保险公司主张适用上述条款,理由不能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款对于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表明了国家立法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
三、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原判决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支持T保险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三、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律师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购买车辆的同时需要购置保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我们俗称的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规定要求购买的保险。
虽然,交强险是强制购买,但相较于其他商业险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明显更广,其免赔项目仅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当然,除完全免赔的项目外,交强险也并不是无限地为交通事故的损失买单,如果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赔付后享有对致害人的追偿权。
回归到本案中,王某肇事逃逸,虽然他的行为比较恶劣,但是肇事逃逸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之一,一审法院强行将该条款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肇事逃逸也应当参照该条款,明显牵强附会系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又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肇事逃逸方追偿,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向肇事逃逸方追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保险公司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法律规定上,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二审同样是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再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对其判决进行了纠正,笔者不再赘述。
最后要提醒的是,肇事逃逸虽然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不可追偿,但是在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而且,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本身就是一种恶劣的违法行为,对伤者来说可能导致其得不到及时救治,伤势扩大甚至死亡。
对于警方来说不能及时调查交通事故,规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对于肇事方来说,离开现场后,根据法律规定首先会推定其存在过错,加重其民事责任,同时肇事逃逸的逃逸人也可能会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甚至吊销驾驶证终身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肇事逃逸百害而无一利,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一走了之。
你好,如果你是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遭受的交通事故,那么构成工伤的话,则工伤保险按工伤伤残等级标准赔付,如果只是单纯的交通事故,则只能按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属于交强险的一部分。如果受伤比较严重,构成伤残,交强险还有180000元的份额。当然,这需要起诉。由于对方全责,如果对方还有商业险,那么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险承担。如果没有商业险那就有对方承担。
1、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属于交强险的一部分。2、如果受伤比较严重,构成伤残,交强险还有180000元的份额。当然,这需要起诉。3、由于对方全责,如果对方还有商业险,那么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商业险承担。如果没有商业险那就有对方承担。4、所以,您现在需要准备的是看一下对方是否有商业险。必要时,可以保全对方的车辆。
首先需要交警队下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死亡案件分为当场死亡和经抢救无效死亡两种情况:当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丧葬人员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几项;经抢救无效死亡还包括医药费等费用。若对方占主责及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谈刑事谅解书。交强险范围内包括十八万的伤残赔偿金不分责能全部拿到,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费用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垫付医疗费系自愿原则,任何人没有权利强迫垫付医疗费;二、保险公司一般只在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内垫付医疗费;三、作为伤者及伤者家属对自己的受伤有义务对方医疗费;四、鉴于此,你与保险公司都可以不垫付医疗费;作为伤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申请医疗费先予执行,也可以等治疗终结,做完伤残鉴定后,一并向法院起诉索赔;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
【法律意见】1、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都可以上诉,法院一定会受理的。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3、上诉,既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无论向哪个法院上诉,都必须递交书面的上诉状。不按时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4、《
改判的可能性不大。第一审民事案件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之后,原被告只要有一方上诉,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审理认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正确,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部分案件是这种结果。因为第一审法院不能保证绝大部分案件的正确性,是要问责的。如果第二人民法院发现审判程序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则撒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但司法实践中极少,因为这样不利于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
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付,是根据你们签订的合同的比例进行赔付。有些药确实只能报销一部分,因为有的很贵,所以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会对医药费进行的合理性进行核定,所用的药物还有治疗方法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假如病人可以用国产药,他非用进口药,差价保险就不报。拓展回答: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你好,建议保据,找本人详细咨询正确维权,具体咨询可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给你具体决策方案
事故已经解决并且赔偿了,但对方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的少,你没有补偿的义务和责任,你个人不能额外赔偿对方的损失了,如果对方认为赔偿的少了,要对方起诉你和你的保险公司,然后由法院审理看看赔偿款是不是少了,要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少了,那么就会下达判决书要求你的保险公司继续赔偿。你个人不用赔偿。对方嫌少就是要他到法院起诉你和你的保险公司。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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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有需要,可来我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
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1、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也可以用于门诊,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肇事者追偿吗 广州吴勇波律师评析: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会向肇事者追偿的,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由肇事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1、公司注销后还可以重新再注册,公司按照正常流程注销之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存在了,是不能恢复的。2、如果想要恢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重新申请注册新的公司。但公司名字注销后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
1、公司注销后还可以重新再注册,公司按照正常流程注销之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存在了,是不能恢复的。2、如果想要恢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重新申请注册新的公司。但公司名字注销后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
我国法律严禁饮酒及醉酒驾驶机动车,一般通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确定相应的驾驶行为。若司机已被检测出血液中含有酒精,就一定是饮酒驾车吗?本律师团队通过以下一则案例回答此问题。案情简介:某晚,张三驾驶自家小车回家,经过某沿河路段时,车辆失控撞毁护栏冲入河中,幸好张三熟悉水性,挣扎上岸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认定张三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经检测,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mg/100ml。同时,张三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之后进行理算,以最后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赔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