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提前代为履行债务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
被告何某为购买汽车,于2013年11月5日向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6年10月2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利息按月计收,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4828元。
该笔贷款由原告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被告已偿还借款至2015年8月份。原告刘某因购买房屋贷款,按银行要求需解除上述担保责任。经与被告何某协商无果后,刘某于2015年9月将上述自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的剩余贷款本息计63530元全部向银行进行了偿还。
刘某随后起诉,向何某追偿代为偿还的63530元。
【分歧】
对于本案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的款项,原告是具有所代偿款项的全部追偿权,还是具有部分追偿权,即是否取得代偿债务的完全追偿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未取得代偿债务的完全追偿权。理由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代被告提前向银行偿还下余全部借款本息,侵害了被告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的分期付款权,原告只对所代付已到期月份的债务享有追偿权,对所代付未到期月份的债务不享有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基于自身合理需要,作为保证人提前代被保证人履行特定债务,并未侵害被告的利益,应当取得完全追偿权。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的车辆消费贷款为特定债务,即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特定的,且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的借款本息为相同的金额。
因此,是否提前偿还都不构成对被告权利的侵害。
2.原告提前代被告偿还下余贷款本息具有正当合理理由。根据银行要求,原告购买房屋取得购房贷款,需终结原告为被告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原告据此提前代被告偿还下余全部贷款本息,是基于其生活实际而发生购买房屋事实的情势变化,需要申请购房贷款。因此,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提前代被告偿还下余贷款本息,具有正当合理理由,目的是取得购房贷款的正当权益,显然该权益也是原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原告的购房贷款权益和被告的车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权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原告,当然要选择代被告提前偿还贷款的方式终结其保证担保合同,只有这样才能成就其取得购房贷款的条件。
如果为了维护被告的分期付款权利而限制原告终结保证担保合同,则侵害原告取得购房贷款的正当权益,原告的利益损失将会更大。
3.原告提前代被告偿还下余贷款本息后,已取得代偿债务的完全追偿权。首先,法律并未禁止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
本案中,对于被告尚未到期的贷款,银行同意保证人提前偿还,且已偿还完毕。其次,原告提前代被告偿还下余贷款本息后,银行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的,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依照该法条的规定,银行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后,已形成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实。
再次,被告已丧失对未到期借款分期还款的权利主体资格。在原告代被告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被告贷款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被告向银行偿还未到期借款的责任、义务等相关法律事实已经消灭,被告已不能再继续向银行履行还款的责任和义务,银行也不能二次收取被告所偿还的借款。
总之,原告基于保证担保合同所确定的担保义务,对于代被告所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已形成完全的追偿权,而非只能追偿已到偿还期限所代偿的部分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只要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就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保证人具有承担责任的,但同时也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为了避免麻烦我们需要仔细考虑是否成为他人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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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如果债务人不归还这笔债务,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但一般在法院判决了之后保证人是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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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经常会产生一些债务上的纠纷,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候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就有了设立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的话,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有两种表现方式: 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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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产生如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2、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只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怎样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1、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3、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风险提示:保证人行使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多少赔偿,多长时间做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法定情形之下是会向肇事者追偿的,追偿的情形包括有以下几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会向肇事者追偿吗 广州吴勇波律师评析:一般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会向肇事者追偿的,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由肇事者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可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