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为二奶、情人购买房屋、车辆,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其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该商品房赠与给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者明知受赠的房屋系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不属于善意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所赠与的财产是购房款还是房产,如果赠与的是房产,即房屋由夫妻一方购买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其二奶、情人的,权利受损害的夫妻另一方可以直接要求返还房屋;
如果房屋的购买发票和产权登记证书上都是由二奶、情人履行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并没有瑕疵,故该“二奶”、“情人”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财产受损害方(合法配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回房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按照司法实践一般判决返还夫妻一方当事人擅自赠与的购房款即可,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房屋产权。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段祺诉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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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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