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据此,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有学者考证,债务加入在《民法典》之前并无规定,规范性文件最早出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该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的受让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这是三者的共同之处。就不同之处而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责,因此债务加入也被称为并存的债务转移。而在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为免责的债务转移。与债务转移相比,显然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充分。与债务加入最相类似的制度是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共同之处在于,债务加入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都具有担保功能,都对债务负有履行义务,都要承担有关债务,都对债权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但二者存在如下根本区别:
一、保证债务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债务,该债务具有从属性。换言之,该债务原本是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承担的是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债务,而不是其本身的债务。而债务加入中的加入人加入债务,不存在从属性的问题。债务加入后,加入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没有主从关系。据此,债务加入合同的效力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其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原合同无效,债务加入合同不受原合同无效的影响。换言之,如果债务加入合同本身没有无效的因素,则债务加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保证合同的效力则要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双重保护,其中的保证期间制度是保证人专门享有的,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其不能享受保证期间制度保护的红利,只能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关于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一种观点认为,这取决于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居于连带债务关系,则第三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一旦债务加入成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而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是相互有追偿权的。故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债务加入一般指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网友咨询: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律师解答: 一旦债务加入成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是相互有追偿权的。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
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
据您所述,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一般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如对执行存在质疑的,被执行人一般可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181217)再审申请人周贵芳、冯世平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方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久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769号]。·焦点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
一、法院可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 证据确凿也不能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追加该第三人为无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可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
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证据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第三人具体可以收集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写好起诉状,向对方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一、哪些人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除此之外的第三人物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
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只能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工亡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就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该分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
如果是一般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没有什么影响,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这种情况属于不确定的因素,有客户被敲诈勒索过。可以暂时不要理睬,等他们起诉后再联系我们律师。
1、户口农转非后,如果“农转非”人员对于原来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仍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但是如果原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的,则其不再享有使用权。
关于退休后,是否享有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退休员工已经不属于在职职工,不属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缴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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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商品房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
专业分析:个人和单位将金钱赠送给其它人和单位团体的行为称为捐款“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势)。1、捐款其实也是一种赠与,我们也可以说是捐赠。捐款赠与的就是钱,而一般赠与可以是钱可以是物。2、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权利应以交付为准。3、对付条件的捐赠,接受人没
法律分析代偿后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
匿名举报一般不会得知举报人身份。就算实名举报,相关单位也有保密义务,如果泄密了,属于违法。
向检察院提抗诉没有期限限制的,再审申请被高院驳回后,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更换负责人没关系,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另外还要看你的合同签订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
可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