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福顺贷款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6号)
裁判摘要: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集(总第39集)
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2号)
裁判摘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而贷款欺诈通常属于贷款纠纷,是指因贷款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二者区分的标准主要应从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来分析。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往往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判断,某些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携款逃跑的,这一行为本身就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某些行为本身尚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取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贷款等,而只能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必须借助相关的客观事实来加以分析认定。至于查明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间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的行为之后,还需借助哪些具体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分析。
至于如何具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提出明确意见:“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就是说,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其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其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其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等等。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若借款人所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而司法如何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是司法认定的难点。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
而贷款到期没有偿还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亏损,无法偿还;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没有取得预期收益而无法归还;
主观上不愿按时归还等。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采用了明显的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也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因此,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即使在贷款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并且到期没有偿还贷款,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同时,在贷款或者偿还贷款过程中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也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对于贷款过程中没有采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也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贷款,亦没有肆意挥霍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的,无论行为人是在贷款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在取得贷款之后、在归还贷款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都不影响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因此,《纪要》强调:“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杨万明、郭清国:《〈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运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 2017年9月版 第946页 观点编号44
醉酒及饮酒驾驶的认定:饮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20mg/100ml;醉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是80mg/100ml。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1、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醉驾刑事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非法就业是指未取得在华合法就业身份,私自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
1. 醉驾认定标准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将面临行政和刑事双重处罚。2. 醉驾行政处罚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
(一)酒驾的认定和处罚标准1. 认定标准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行政处罚标准初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驾照,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照一次性记12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全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
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赌博罪的,可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处罚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诈骗罪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 本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1)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使用欺骗骗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如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不成立诈骗罪。(2)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欺骗方法。所谓欺骗,是指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作出将财物交
含义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
一、挂名法人的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受害人范围极广,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2、发生的场合不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3、侵害的直接对象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侵害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是: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诱使买受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同时宣传内容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刑讯逼供是采用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方法。那么,刑讯逼供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讯逼供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
第一款是关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合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因习惯或信任关系而拥有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的权利。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构成别的犯罪。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是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