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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给外村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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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卖给外村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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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是荷花村村民,于1999年5月将自家房屋卖于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王某支付张某1万元,张某将房屋交付王某居住使用。

王某不是荷花村村民,王某妻子是荷花村村民。2015年张某去世,其子女称王某不是本村村民,要求王某腾房,后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199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张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中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农村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外村村民不享有该项权利,宅基地属于本村集体利益,如本村村民将房屋卖于外村人,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本案中,王某妻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所以,王某无需将房屋返还张某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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