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职工一定的医疗期。
对于员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疗而暂停工作的,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人道主义应该是支持的,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员工恶意“泡病假”的情形,对此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一、建立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
建立病假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病假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在处理双方权利与义务过程中有据可查。一般情况下,企业病假管理制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病假申请流程;申请病假应当提前申请,实践中大部分病假具有突发性,因此员工申请病假临时性比较常见,因此应当明确员工申请病假的流程;
2、制作统一的病假申请单;企业应当制作规范、统一的病假申请单,要求员工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应当如实填写书面病假申请单并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公司负责部门备案;
3、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医疗材料;员工申请病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医疗文件,如门急诊记录,医疗记录册等等;
4、约定病假工资标准;法律规定员工病假期间,员工虽然没有提供工作但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对于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允许企业与劳动者来劳动合同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
(具体参照前文关于病假工资的描述)。
5、建立病情复诊制度;实践中,对于就诊医院的选择,司法机构认可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企业核实员工病情的行为,因此企业可以规定员工实际病假期间过长的,企业有权要求该员工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以核实病情,员工应当配合。
6、主动核实;对于员工提交的相应病假材料,企业在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一方面核实员工病情的真伪,一方面核实材料的真实性;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1、建立与病假相关的考核制度;
员工请病假必然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导致员工无法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因此为了规范员工“泡病假”的情形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或者考核制度;
实践中,为了鼓励员工全勤,有些企业建立“全勤奖”制度,对于当月全额出勤的员工给与一定的奖励;有些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中包含绩效工资,对员工当月绩效考核项目中约定员工当月出勤率或者工作任务完成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用以核定员工当月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这些配套的制度的建立还是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劳动积极性,也对少数恶意“泡病假”的员工进行约束。
2、建立与病假相关的纪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对于员工未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病假审批手续或者提供的材料系虚假的,属于违纪行为,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有权依次对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情形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员工,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如有上述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当然,具体内容应当合理,不得过于加重员工的法律责任。
总之,对于员工“泡病假”的行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是不提倡的,员工的此种行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方,应当保障员工合法休病假的权利,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保障其病假待遇。
1、员工入职信息是否真实。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知情权。虽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就会增加用工失败的成本。 风险表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专家支招:用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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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一直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聊过事假的问题,给大家说明了职工请事假,批准权在单位,用人单位不批准事假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长期请病假,“泡”个没完呢?首先我们引入一个概念: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
第一,要求员工去三甲医院治疗;第二,提交医院的发票病历挂号单等第三,要求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杂,如果属实单位支付复查费用
1、制度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写清楚请病假的流程,病假规定必须提供市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及住院小结或门诊收费单据,公司有权向员工的病假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2、对现有休假证明到出具医院核实。每家医院对于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都是有规定的,一旦查出证明虚假,相关医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3、指定医院复查病情。一般是在三级甲等医院。4、病假工资降低,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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