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2020年下半年,上海市婚介机构管理协会携手相关单位和媒体,发布了《上海市单身青年婚恋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82.78%的男性接受婚前同居,比女性(59.96%)高出23个百分点”。
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一旦双方分开发生纠纷,该怎样处理?
和夫妻离婚时一样,还是会有明显不同?
下面,我们就尝试梳理一下同居的概念及类型,并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几方面入手,对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同居的概念和类型。
01
同居的概念及类型
同居,顾名思义,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同居”有两项含义:一是指同在一处居住;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
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第二项含义的同居:即男女成为夫妻后共同生活,或者未结婚而共同生活。
现实生活中,有夫妻之间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与婚外第三人之间的同居,还有恋爱情侣之间的同居,如何对其类型进行归纳,我们做了尝试,即将同居分为三大类: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
“婚内同居”,包括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在婚内同居,也包括《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曾经的婚内同居。
“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8条所称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上述类型的归纳,未必十分严谨或周延,但起码让我们了解了同居情形的复杂性。下面,我们就主要看一下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双方,因同居关系,可能会给自身或利益相关方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02
同居的法律后果
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可能会生育子女,可能会有财产争议,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
下面,我们就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等三方面,对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作一简单梳理。
首先,看一下子女抚养问题。
01
案例1
甲男和乙女在2016年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育一男孩。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后乙女以孩子名义将甲男诉至法院,要求甲男支付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
甲男承认男孩是其所生,但表示自己月收入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后仅能勉强维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抚养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支持的话,能有多少金额?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认定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在合理范围,支持了其诉请。
上述案件中,如法院调查发现甲男和他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内已经生育有一子一女,后婚外和乙女同居并生育男孩,此时,男孩起诉主张抚养费,甲男以自己要抚养原来的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是否有其道理?
结论是:法院还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但会兼顾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金额上略作调整。为什么是这样的处理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5条之规定一脉相承。因此,不论父母之间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一夜情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也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是处理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有着十分简单而清晰的处理原则的话,那么,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02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上述规定,是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但相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法律并无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2
甲男与乙女相识并恋爱、同居多年。2019年,乙女诉至法院称,同居期间,其曾给过男方多笔钱款,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收入等也是共同分配。
现乙女发现甲男在同居期间随意挥霍两人共同财产,花费近100万元用于打赏网络平台主播,故乙女要求甲男返还属于乙女并被甲男挥霍掉的50万元。
乙女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有同居事实,但乙女并未能举证证明甲男所支付的钱款系双方共同共有,故驳回乙女的主张。
一般情况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成为双方共有之财产。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导致共有情形的发生。我们再看一个案例。案例3
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甲男与乙女以恋人名义同居。两人共同在娱乐场所工作,并分别负责介绍客人及接待客人等业务,收入不菲,几年下来两人积蓄了数百万元。
同居期间,两人银行卡有大量钱款往来。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同居期间(2008年底至2014年3月29日)的财产。
对于这样的情况,甲男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与乙女曾经同居,而且从双方的收入来源、银行存款的管理、款项的支配等事实,可以印证双方财产已经完全混同,故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属双方共有。
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同居关系期间各自的确切收入情况,故从收入来源、双方当事人对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乙女和甲男按70%、30%的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通常来讲,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首先,应看双方是否存在协议,如有协议,应尊重双方的协议安排;
其次,如无协议,则要看双方同居期间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可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酌情作出分割。
为什么这么说?一方面,双方协议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每个人均应对自己生活负责,通过协议安排,可以较好地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一方面,如生活关系紧密、存在财产混同,说明双方为共同生活均有情感、资金、劳务等方面的付出,且难以明确区分,此时认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双方共有,符合实际情况,也能较好地平衡同居双方利益。
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我们就讲到这里。我们看下一部分内容:同居关系下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民法典》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其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中属于无过错一方,在因此而发生离婚纠纷时,该配偶的利益能得到保护,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案例4
甲男事业有成,有家庭孩子,在一次工作机会中,认识乙女。多次接触,甲男和乙女间建立了感情,甲男在外为乙女租房,双方以情人名义共同生活,时间持续多年。
甲男配偶发现后,与甲男多次争吵,但均未有效果。后甲男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诉讼中,甲男承认存在婚外和乙女同居的事实。
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甲男的同居行为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上述同居行为一旦发生,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甲男配偶可以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上述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被认为离婚中的过错方;
对方作为无过错方,可根据第1087条规定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三是甲男配偶可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并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配偶被赋予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故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要求离婚、要求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主张损害赔偿,均可得到支持。还应特别强调的是,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
实践中,一般也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如果上述案例中,甲男对乙女有大额财产赠与时,甲男配偶可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乙女返还上述财产。以上,主要是关于同居法律后果的简单梳理,虽不能面面俱到,但也大致归纳了一些基本原则:即关于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尊重双方约定,无约定且同居期间关系紧密、财产混同的,可考虑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共有;
同居关系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践行并倡导“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一基本法律原则,注重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03
课程小结最后,再分享一点自己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感受:世事包罗万象,生活亦有多种选择。法律对很多领域作出规范,在一些领域也保持必要的谦抑。
法律之外,有道德;理性之外,有情感。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对于合法婚姻关系内的双方作出权利义务的规范。
在此范围内,女方、无过错方的权益均会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上述保障即不能当然适用。因此,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法律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可能会是何种程度与范围。
期待每一个人都能在自己选择的生活中,保护好自己,也不伤害到他人。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
曹坚 刑事实务 2022-12-02 15:02 发表于广东作者:曹坚(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电话通知型自首》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问询、谈话并接受进一步调查作为一种到案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前往指定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未注明法规名称的均为该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婚姻从来不是一条简单的路,因为人生本来就充满风浪与挑战。当夫妻关系出现致命问题,面临决裂的边缘,对整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毫不亚于经历了一场地震。这时候,整个家庭尤其夫妻俩,无论是寻求婚姻挽救辅导还是婚姻咨询也好,都算得上一种挽救方式,在挽救无果下,往往会选择离婚。无法协议离婚的夫妻不得不走选择漫长的诉讼离婚,但大部分夫妻不知道的是,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之前,通常会有这样一个环节——离婚调解。其实离婚诉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正是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得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生前立好遗嘱,未雨绸缪,既能够确保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能避免自己的“身后事”变成“麻烦事”。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二、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配合它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了对原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正。那么,以后民间借贷利息怎样计算呢?我们一起来get吧!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配合它的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了对原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正。那么,以后民间借贷利息怎样计算呢?我们一起来get吧!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有山有水有后院,此处风景独好,建起一栋属于自己的农村别墅,农村建房讲究多,自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损害,房主一定要担责吗?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自建房吗?一文给您讲透彻,赶紧收藏学习起来!问题1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六不准”? 【付律师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近日宝坻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院强制力为后盾筑起人身安全“隔离墙”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情简介该案是一起家暴纠纷,施暴人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碎之事发生争吵,后于2018年协议离婚,转年复婚,但双方又因感情问题矛盾激化,施暴人于2022年5月6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受害人无奈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查明事实后于当日向施暴
2021年始,山东高院执行三庭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以专题形式进行汇总,研究并提出参考意见。本期为执行到期债权专题,经征求意见并经省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以期推动全省法院执行专业化水平提升,服务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1.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到建筑工地从事劳动,在工作中受伤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权?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到工地打工,一般都是受雇于包工头,而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包工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那么,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呢?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
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叫工龄连续计算法。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
地上附属物是指在土地转让开发中,所属地块的地上和地下附带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是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依附于不动产产生作用。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法律依据】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
什么是邮寄送达,有何规定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
渎职行为即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答三无产品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三无食品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包括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
监事会主席的成员对企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销售公关等各项内务起到监督的作用,选举监事会主席也是企业活动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那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流程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监事会主席选举流程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2、召开监事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2)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一文读懂!“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