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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属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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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属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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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防车位所有要归属。依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权”,人防工程属于人民防空的一部分,人防工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国家享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其次,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归属投资人。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的投资系由建设单位前期投资,或者向人防部门交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系属履行法定义务;但 建设单位将建设人防工程的费用或异地建设费,摊到了建设工程成本,即人防工程建设费用或异地建设费实质投资主体为全体业主,业主系人防工程的投资终极主体;

再次,人防工程的形式投资主体为建设单位,且投资资料均由建设单位留存,其负有举证责任,即人防工程的投资费用或异地建设费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人的确定应当以终极投资来确定,即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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