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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股东未缴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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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股东未缴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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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出资不到位,后发起人转让了部分股权,但被转让的股权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出资不到位,先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管理人向发起人及股东追缴出资,且一审胜诉。

2、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注册资金都不简简单单是个数字而已,即便在当下的认缴制度下,股东可以对认缴期限作无限延长,但在某些情况下,认缴期限会提交到期,届时股东必须承担缴款责任。

因此,切勿以为期限无限长就夸下海口。

3、除了成立公司时出资额切不可脱离实际外,继受别人的股权也需要特别谨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受别人的股权,如果转让的股东出资不实,那么继受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接受别人股权时有必要核实出资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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