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公司在清算时,在公司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在公司不亏损的状态下,完全没有必要向股东追缴出资,因为所有追得的出资全部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故公司在清算时向股东追缴出资,应当考虑是否足够清偿公司债务并足够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亏损,超出部分因最终将还给该出资的股东而应加以限制。
有关规定的所谓“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的含义,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清算组有权向未出资股东追缴全部出资,在股东实缴的出资已足够覆盖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公司追缴股东出资的权利应加以限制。
案例索引:《上海某某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正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0)沪03民初58号】?
争议焦点:公司清算时对于股东的未缴出资需要全部追缴吗?
裁判意见:上海第三中级法院认为,一、公司解散后,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用途有二:一是清偿公司的债务,二是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公司在清算时,在公司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在公司不亏损的状态下,完全没有必要向股东追缴出资,因为所有追得的出资全部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
在公司亏损的状态下,追得的出资可能将分配给其他股东用于股东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则超出部分没有必要向股东追缴,因为追得的超出部分的出资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
与清算中公司不同的是,股东向正常经营公司的出资会用于公司经营而不会对股东进行分配,故公司在清算时向股东追缴出资,应当考虑是否足够清偿公司债务并足够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亏损,超出部分因最终将还给该出资的股东而应加以限制。
有关规定的所谓“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的含义,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清算组有权向未出资股东追缴全部出资,在股东实缴的出资已足够覆盖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公司追缴股东出资的权利应加以限制。
本院按照原告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接收的财产扣除应清偿的债务来确定公司的亏损额为26,984,929.78元,并据此计算各股东应当分担的亏损金额,即被告某某公司应分担亏损5,396,985.96元,被告中正公司应分担亏损2,698,492.98元。
综上理由,本院对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中正公司受让股权后,随即签署公司章程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其有义务按章程规定期限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应承担的出资义务应以其按照出资比例应当承担的亏损为限,故被告中正公司应出资金额为2,698,492.98元。
三、原告要求发起股东对其他股东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在原告公司的清算中,公司财产足够清偿债务,仅存在股东之间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的问题,即股东因已经出资承担了超过股权比例的亏损额时有权要求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比例的亏损,而在股东的出资足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时,不能要求该股东再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额外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被告乾洋公司是否应对被告中正公司的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被告乾洋公司出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而未实缴,其应当承担出资义务;
后被告中正公司受让股权,签署新的公司章程,将该已到期的出资的认缴时间延长至股权转让后的当年底,章程约定延长出资期限使出资义务人变为新股东即被告中正公司,故应视为被告乾洋公司将股权出让给被告中正公司时约定出资义务由被告中正公司承担,故应由被告中正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被告乾洋公司因其出让股权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对被告中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某某公司认为应当追加中铁公司为被告,按本案的情形,本院认为是否对中铁公司提起诉讼属原告权利,故不予采纳。
六、被告中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首先要搞清楚认缴和出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认缴:即股东承诺要出资的的金额,也就是按股东协议他应该支付给公司的股本金额;出资:实际已经付给公司的资本金额。认缴并不等于已经出资。因此,认缴就是按章程上各位股东的股份金额来填写,时间就是章程生效日;各股东出资的金额和时间这就要财务科提供,以股东付给公司的实际股本金额数和到账日期,为实际出资的金额和时间。
公司清算时亏损股东投入的资本如何处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时候,如果资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应该宣告破产,如果资产大于债务的,剩余的资产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笔者曾在执行案件中,以被执行人的股东的认缴出资应在执行阶段加速到期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法院未予采纳,告知我方应通过破产程序主张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该做法依据的是最高院民二庭在2017年12月2日的法官会议纪要中的观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
社保一般可以补缴近三个月的,但是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无年限限制,无论多久都可以补缴。补缴社保的,应带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
劳动者工作时受伤的,要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按工伤的程序来赔偿。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交通责任划分不服,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在责任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责任划分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个人认为,劳动关系的双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龄一般理解为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任职的时间。对于你所说的变更,是否会导致劳动者本人的工龄从新计算的问题,我认为需要区别的分析:对于仅仅是名称发生改变,架构、所有人等没有质的的变化的,理应按照同一个用人单位对待,原有工龄不得清零;对于名称和架构、所有人等发生本质变化的,应理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新成立的劳动关系,原有工龄不再累计……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吗
法律分析:如果法人没有参与经营及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只是挂名。也不一定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实际经营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行为比较严重的话,有可能作为第一责任人来追责(尤其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
你好,强制执行只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生效的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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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以前投保人寿保险特别是重疾保险的时候,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很多时候在投保前健康告知问卷中,全部勾选的'否“,这里面或多或少有保险公司代理的的”误导“。随着新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了解到更多的投保知识,保险信息差进一步缩小,像”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出现了很多普及保险知识的所谓”保险专业人士“。 有部分客户听了一些保险专业人士的讲解,如实告知的重要性等等,想起自己
一、1. 涉及诈骗类犯罪的借款合同中,诈骗行为本质上仍属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也可主张合同有效。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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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看房、选房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开发商宣传购买他们楼盘的房屋后,子女能就读附近的XX重点小学(初中),购房者信以为真,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最后却发现子女根本不能就读附近的XX重点小学(初中),亦存在名校没有来办学等与当初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情形,当出现类似情形的时候,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如果是婚前的属于个人债务,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1、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2、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3、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
增加注册资本缴纳的税费:1、自有资产(如土地、专利)的评估增值来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缴增值税。2、股东用外部资产或现金进行增资,不缴税。3、公司用未分配利润送股进行增资,公司不缴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股东的红利税。4、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缴税
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债权债务承担主体,但仅对转让受让方有效,不能对抗此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