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收合并的定义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含义不尽相同。在美国,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企业合并的含义要更加广泛,取得财产、取得控制、取得股份和其他可施加竞争上重大影响的联合都被视为企业合并。
在我国,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在吸收合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新设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全部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公司的合并中,注销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二)《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条指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1、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会计准则》指出: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企业合并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将企业合并分为如下三种方式。
①控股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投资。
②吸收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③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三)税收对企业合并的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吸收合并是企业合并的一种方式,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税收对企业合并的定义侧重于法律主体,而《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则侧重于会计报告主体。
目前,在电力行业并购实务中,吸收合并广泛存在,本文将立足于同一企业集团,详细分析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会计政策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都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首先,从拥有最终控制权的一方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资产,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其次,由于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合并对价不是双方议价的结果,交易作价不完全代表公允价值,一般不能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的基础。
因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的规定,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该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规定如下: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本限额为在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弥补限额。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四、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收成本分析
企业吸收合并,不同对价支付方式,直接决定了合并税收成本的高低。选择有利的交易支付方式,将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比较吸收合并的所得税成本,为合并的选择提供依据。
[案例]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同受共同控制的两家电力企业,其最终控制方同为中国**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2010年,**公司拟吸收合并**公司,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合并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假定在**集团的主导下,两公司采用一致的税务处理方式。
合并前两公司资产负债表见附件。
合并方式一:2010年6月30日,**公司向**公司股东定向增发股票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3.43元),对**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合并方式二:2010年6月30日,**公司向**公司股东定向增发股票4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3.43元),并支付货币资金34300万元,对**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合并方式三:2010年6月30日,**公司以货币资金21500万元,账面价值100000万元、公允价值15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对价,对**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一)合并方式一会计、税务处理
1、**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00
应收账款80
存货1020
固定资产230000
贷:短期借款8500
应付账款3100
长期借款120000
股本50000
资本公积51300
2、合并双方税务处理
①此合并方式完全以股权支付对价,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收政策的规定。
②**公司接受**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司原计税基础确定;**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公司尚未弥补的税法亏损27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且尚在弥补期限内),可在限额内(每年可弥补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当年末最长期限国债利率)、剩余可弥补期限内在**公司税前弥补。
(二)合并方式二会计、税务处理
1、**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00
应收账款80
存货1020
固定资产230000
贷:短期借款8500
应付账款3100
长期借款120000
银行存款34300
股本40000
资本公积27000
2、合并双方税务处理
①合并方式二以股权支付80%交易额,剩余部分以货币资金支付,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所得税相关处理。
②**公司纳税情况
**公司增发股票无需纳税;**公司合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公司不得结转弥补**公司的亏损。
③**公司纳税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合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中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清算所得:(303,100—232,900)—2700=67500万元
清算所得税:67500×25%=16875万元
(三)合并方式三会计、税务处理
1、**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00
应收账款80
存货1020
固定资产230000
资本公积20200
贷:短期借款8500
应付账款3100
长期借款120000
银行存款21500
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2、合并双方税务处理
①此合并方式以货币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对价,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②**公司纳税情况
用于支付对价的固定资产需按照公允价值计税:
(150000-100000)×25%=12500万元
同时,合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并不得结转弥补**公司的亏损。
③**公司纳税情况同合并方式二。
(四)被合并资产未来出售时,合并方纳税情况
若合并企业在未来(假设为重组日12个月后)拟出售重组资产,转让价格仍为合并日公允价值,合并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合并方式一:吸收合并时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重组时采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方所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均为各资产原计税基础,再次转让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转让**公司资产时,**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71500—101300)×25%=17550万元。
考虑**公司可弥补亏损2700万元的减税因素,**公司实际负担企业所得税17550—2700×25%=16875万元。
2、合并方式二及合并方式三:吸收合并时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政策,合并方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转让时不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五)被合并方原股东的涉税情况
**公司的原股东与本吸收合并有关的涉税行为应包括如下方面:
合并方式一:吸收合并时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取得合并方股权时计税基础的确定
**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本例中,**公司在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中含有股东留存收益6300万元(盈余公积9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700万元),此部分留存收益在合并前未进行分配,因此**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不能将此留存收益计算在内。
②转让所取得的合并方股权时,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公司原股东转让所取得的**公司股权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0×3.43—95000)×25%=19125万元。
此时,原**公司尚未分配的留存收益产生了重复纳税。
2、合并方式二及合并方式三:吸收合并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
①根据一般性税务处理政策,吸收合并发生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公司原股东清算分配情况如下:
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303100—131600—16875=154625万元
清算损益:(303100—232900)—16875=53325万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
但在企业清算中,股息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进行确认,该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公司原股东在清算中应确认股息所得:9000-2700+53325=59625万元
**公司原股东投资转让所得:154625—59625—95000=0万元
**公司原股东投资转让所得为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转让所取得的合并方股权或非货币性资产
由于吸收合并时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公司原股东已按清算进行了所得税处理,其取得的**公司股权支付及非股权支付,应视同清算分配,属于税后性质。
因此再转让时,只要转让价格不超过原合并日的公允价值,即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六)合并各方所得税纳税比较、分析
从吸收合并各方纳税情况我们可以看出:
1、在拟对**公司资产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各方均无需纳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被合并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如果合并方以非股权性资产支付对价且该项资产有评估增值,则合并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公允价值较计税基础越高,负担的税款越多。
2、在拟将**公司资产再次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就集团整体而言,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一致,只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3、从集团角度看,如合并各方均准备长期持有在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选择股权支付方式以在合并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最优选择;如能够预见将对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进行处置,选择无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支付,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能够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税负降至最低。
4、从**公司角度看,在对**公司吸收合并、处置其资产的环节,也就是“一买一卖”的过程中,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时无需纳税,但处置时需按照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税款;在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情况下,**公司取得、处置**公司资产是否需要纳税,应区分用于支付对价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如该项资产无评估增值则无需纳税,如该项资产有评估增值,则需就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纳税。
5、从**公司原股东角度看,如在未来拟转让在吸收合并中所获得的股权或其他资产,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将有助于降低其税负。
6、**公司合并前,将其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有助于减低集团整体税负。
五、对企业吸收合并实践的启示及纳税筹划
(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支付对价优选顺序。
1、首选不支付对价或以股权支付交易对价,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2、如不能达到85%的股权支付比例,应选择以无评估增值的资产支付对价;
3、如不能选择上述方式,只能以有评估增值的资产支付交易对价,则直接增加合并方的税收负担,且资产评估增值越多,缴纳的税款越多。
4、在能够预见未来将对交易资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选择无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支付,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是降低税负的最佳选择。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对合并方企业更加有利。
通过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分析可以看出,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若合理筹划支付方式,合并方在重组发生及日后出售被合并方资产时,均不产生纳税义务,只需被合并方在重组发生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当合并方、被合并方处于非同一控制的情况下,双方分属不同利益集团,对合并起主导作用的合并方,可通过事先的筹划,使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政策,降低自身纳税负担。
筹划还应重点关注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应选择以无评估增值的资产支付对价。
(三)当被合并企业有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合并交易方式。
由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因此,如合并企业有高额利润,被合并企业亏损额度较大,且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额度较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显然更加有利于合并企业,此时应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完成企业合并。
如合并企业利润额较低或尚有无法弥补的亏损,被合并企业亏损额度较小,或者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额度较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并不能给合并方企业带来抵税效益,此时可忽略被合并企业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应综合其他因素选择合并支付方式。
(四)被合并企业如有尚未分配的留存收益,应在合并日前将留存收益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以免产生留存收益重复纳税的情况。
(五)吸收合并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和承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吸收合并业务中,合并各方在合并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衔接和承继。
1、合并方在合并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后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凡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合并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3、被合并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生产经营项目,即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合并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吸收合并中,能够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仅限于如下两种:
1、按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的;
2、符合《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除此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未规定其衔接和承继政策,因此,若合并各方仍处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期,应对照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在优惠期内进行合并。
本文的分析及启示仅仅基于企业吸收合并中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在企业合并实践中,税收成本只是合并应考虑的一个方面,作为合并各方,在企业合并业务中应结合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并购对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整合、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重大方面的影响,统筹规划,寻求减轻税负与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平衡,最终以对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要点 首先,确定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实质是一项“交易”。作为购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或取得的股权,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不应该用账面价值计量。取得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具体方法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情况下,购买方需要将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按所确定的合并成
同一公司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一次交易 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2)多次交换交易 购买日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购买日抵消分录: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盈余公
公司吸收合并的流程是怎样的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
可不可以继承,要分开来看:1、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应以遗嘱内容为准,未写明当事人有继承权,就没有继承权了;2、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继承权;3、如果不存在相互扶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4、同父异母的继承人,各自都可以继承本人亲生父母的各项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1.借人款项。 借人款项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人的有偿使用的款项。事业单位的借人款,无论用于哪个方面,只要借人了这项资金,就构成了一项负债。归还借人款时,除了归还借人的本金,还应支付利息。期末尚未归还的借人款的本金,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有关项目内。 2.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单位在各项业务活动开展中由于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以及预收或其他原因形成
流程如下:1、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出方案;2、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3、合并各方订立合并合同,明确合并筹建组织人员和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并的筹组工作;4、合并各方负责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进行公告;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1.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
通过中介买到二手房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局以及房管部门投诉。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并通知结果;投诉协商未能解决纠纷的,应当以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的,双方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
一是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合并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应当注意的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首先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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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醉驾的认定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是被饮酒者肇事一方,那么您可以对饮酒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复杂的饮酒驾驶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在建工程”。2.如果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另外,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增值税款的,企业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
网上订的火车票,可以自己在网上办理退票手续,订购的火车票都可以在发车前到车站退票窗口退票。退票规定如下:1、早于票面发车前两个小时且没有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自己在网上办理退票手续。2、不管是否换取了纸质车票,订购的火车票都可以在发车前到车站退票窗口退票。已经换取车票的,退票时要提供车票和订票所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换取车票的,退票时需要提供订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订单号码。3、如果要办理团体票退票
(1)如果合同明确商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两方商量,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商定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譬如,两方有意商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商定处置;(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限定因设计变换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准则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的,能够结算工程款;(3)如果合同无商定,根据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
你好,一般家属和监护人可以会见。详细情况建议电话详细咨询。
可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咨询
一、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如何分割情况大揭秘: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
汽车报废或者汽车出售到底能不能保留原来的车牌号码,怎么保留原来的车牌号一直是困扰车主的一个大问题,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汽车车牌号码如何保留相关问题:车牌号码保留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