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要点
首先,确定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实质是一项“交易”。作为购买交易中取得的资产、承担的负债或取得的股权,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不应该用账面价值计量。
取得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具体方法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情况下,购买方需要将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按所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股权份额。
其次,确定购买方合并成本。购买方的合并成本按以下下方法予以计量:
(1)公允价值。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
(2)合并成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但是,与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有关的手续费,计入相关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抵减发行收入。
(3)计入合并成本的负债。在合并合同或者协议中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4)合并成本的调整。当企业合并发生在当期期末的情况下,如果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者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则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合并交易进行确认和计量;如果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了调整,则所调整的部分视为在购买日进行的确认和计量。
最后,处理合并差额。购买方对合并成本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确认为合并商誉。企业并购交易中,购买方一方面按公允价值对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或取得的被购买方股权份额进行入账;另一方面按合并成本反映付出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对两者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
(2)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份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准则,当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时,要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同时要对购买方确定的合并成本进行复核。经过复核认定合并成本确实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或股权的公允价值后,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一次交易 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2)多次交换交易 购买日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购买日抵消分录: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盈余公
一、企业吸收合并的定义(一)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含义不尽相同。在美国,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企业合并的含义要更加广泛,取得财产、取得控制、取得股份和其他可施加竞争上重大影响的联合都被视为企业合并。在我国,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流程如下:1、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出方案;2、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3、合并各方订立合并合同,明确合并筹建组织人员和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并的筹组工作;4、合并各方负责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进行公告;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同一公司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得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前段时期有很大不同。首先,简化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过程;其次,使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得到统一;第三,明确了递延税收的支付项目。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方面还具备两个突出特征:①统一了“先税后分”的分利方式;②为联营企业间的分别及补交税款的减除提供了较好的方式。具体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首先应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法规定的相应税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
合并与收购两者密不可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合并以导致一方或双方丧失法人资格为特征。收购以用产权交易行为的方式(现金或股权收购)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力为特征。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与国外相比,我国在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面
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一是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1)合并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应当注意的是,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首先应基
只要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的公章就应当生效,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如果不是办案交警亲笔签名,可追究其个人责任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行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
一、“双分录”业务会计处理的两个专用会计科目 新《制度》为了适应扩大“双分录”会计处理业务后,在净资产中取消了老《制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又增加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两个科目。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执行新《制度》时,要想正确处理“双分录”的会计业务,首先必须加深对这新增的两个会计科目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关于“资产基金”科目 “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有7个方面,即主要是对行
企业拆迁补偿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当期应退税额=0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
企业购买房子怎么做会计处理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交的中介费、手续费、登记费、契税、土地使用费一块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此处合理之处便可包括其中介费、手续费、登记费、契税、土地使用费等)。房屋属于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原则如下:固
一、销售额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销售方负担的运费,如果通过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来回收,而不单独收取运费,则所负担的运费通过提价已经并入销售额中,不必单独处理;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井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费后不单独向购买方收取,则取得运输发票后按照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之和(以下简称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作为销售费用。支付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有四:一是所运输的货物(不包括自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11 颁布日期:1999-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
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时间范围如下:免征时间为2013年8月1日开始。免征范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费用会计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