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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时,另一方不愿意拿出账簿进行清算,仍然回避会计处理。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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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时,另一方不愿意拿出账簿进行清算,仍然回避会计处理。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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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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