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原告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12,83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张某1系同居关系。2016年12月27日,张某1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结婚,没有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张某1的父亲先于其去世,因此原告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应享有继承权益。
为此,原告前往本市杨浦公证处做了公证。然而,原告前往银行查询后,发现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10月19日从张某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分别取款28万元、32,834元。
原告认为,此款项来源于张某1生前所有的房屋在出售后所分得的105万元,该房屋登记于原告、张某1及案外人沈某三人的名下,不属于张某1与被告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而是张某1的个人财产。
张某1生前无需被告照顾,被告也并无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因此被告无权对该款项进行处分。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张某1在中年相识相恋,因原告阻挠,故二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遂于2003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一直与原告同居至张某1去世。
认可原告关于己方分两次取款及该款项来源的陈述。除本案系争款项外,房屋出售款还用于购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房屋、理财产品及张某1的抢救医疗费用等。
己方取出本案系争款项后,主要用于办理张某1的丧葬事宜并准备购买墓地。被告认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张某1收入较低,故常年需要依靠自己收入负担共同开支,且自己对张某1尽了照顾义务,张某1还曾向自己借款20万元用于归还外债,因此双方的财产已经混同。
不能仅以系争款项的来源及存入张某1名下账户即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应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故自己应分得二分之一份额。
被告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其一为本案系争款项是被告与张某1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还是张某1的个人遗产;其二为被告是否可以适当分得系争款项。
对于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本案系争款项来源于张某1出售同居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后所获的价款。尽管取得价款时,被告与张某1处于同居期间,但被告辩称其与张某1长期共同生活,则张某1同居前的财产已混同为两人的同居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故本院依法确认系争款项为张某1的个人财产。现张某1已经去世,该款项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处理。对于争议焦点之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因此被告如想获得继承权益,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然而,被告本身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张某1进行扶养的人。
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张某1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张某1的遗产。另,被告提及的为办理张某1丧葬事宜而支出费用和曾借款给张某1的陈述,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被告可另行依法主张。综上所述,据目前在案证据,张某1生前无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原告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加之张某1的父亲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原告独自继承张某1的遗产。现被告以银行取款的方式处分张某1的遗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你反应的情况,你可以持死亡证(火花证)到派出所开具证明,凭存折及派出所的证明、火化证等到银行申请。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zh
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分割后的共同财产作为该方的遗产进行继承。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配偶在一方死亡后有继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继承遗产的不要求必须公证。配偶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基于法律规定和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取得继承,不需要公证。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负继承进行公证。进行继承公证可以预防继承纠纷,维护关系稳定。
未死亡一方只能对其所有的财产部分提出修改或撤销申请,且经过公正的遗嘱撤销的,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无法撤销。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撤销事宜。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本律师,如果满意请评价。
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办理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再婚结婚登记流程:①申请:需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
有。公民的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是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如果该公民留有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除配偶外其他人继承,则另当别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不影响其继承权,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什么情况法院才能拍卖房产 唯一住房一般不能拍卖,但是如果欠银行20万,是用该房屋做的担保,且你当时又给银行提供了“第二住所证明”,那么银行就可以依法拍卖债务人的唯一居住房产。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
虽然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的民法原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精神和死亡人承担的社会、家庭的责任,可以比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为限。这里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也就是说,配偶作为赔
借贷纠纷胜诉后,对方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你好,依据责任认定书为准
交通事故车主不签字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如果发生事故你是全责,但对方不签字,遇到这样的,你可以要求交警出具正式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需要双方签字
你好,如果是被执行人,只要对方申请就可以冻结的
是对方的私人借款吗?有没有借条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可以要求对方还款
你好,建议直接起诉单位索要报酬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你好,建议调解处理。否则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死者家属可以按次要责任向对方要求赔偿,应在事故发生地起诉
很多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旦夫妻一方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夫妻的另一方很担心会连累到自己。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享有一半的权利。因此,很多人会担心法院执行自己的工资和奖金。那么,夫妻的另一方到底会不会受到牵连呢?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常见的执行依据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这句话的意思是指生效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