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如何审查
1、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申请执行人)是否是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
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严格审查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遗漏,而遗漏的又恰恰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
适用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而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等。
对于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
4、严格审查被执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即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惩罚是否适用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个步骤;
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
5、严格审查留置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置送达。
如果仅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签字而没有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
6、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期限的时效性。主要包含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行政主体如果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行政非诉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体现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数量庞大,但由于此类案件反映的情况较为复杂,且缺乏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认识不一,导致此类案件在审查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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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执行案件具体指的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非诉执行案件有哪些类型非诉案件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它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非诉案件主要有: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
一、执行案件怎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案件如何才能结案?”的解答如下:1、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2、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关于你的问题,被执行人情况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根据该条的规定,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2、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或法定主体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费中存在哪些问题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收费规定不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在诉讼费缴纳范围之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应缴纳申请费和实际发生的执行费用。新收费办法规定的缺失,使得此类案件诉讼费无法收取,导致诉讼费用流失。2、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难以收费。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须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扩展资料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
一、刑事案件如何转行政案件 刑事转行政案件的流程如下:刑事立案后,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即可以将立案的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提醒您,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不一定都应当转为公安行政案件办理,有些案
律师解答执行案件的滞纳金应当是指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则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法律依
当事人:执行案件立案后,想要了解案件进展,我应该怎么查询呢?法官:除了拨打“12368”司法诉讼服务热线,现在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哦!NO.1执行案件立案时,请准确提供手机号码,立案的工作人员录入执行案件系统后,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能及时收到案件办理情况进展的短信。如果立案时没有登记手机号码,请联系法官进行补录哟!NO.2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案件信息:用浏览器
1.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就有案号。一般立案通知书上就会有执行法官的名字,可以随时联系执行法官。如果法院暂时没有分配执行法官,可以过几天打立案庭电话查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立案庭电话或者法院总机,在法院的网站上有联系方式。2.执行法官往往是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束以后才会通知申请人。立案之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打执行法官电话询问。法院案件多,进度会比较慢。.比较快的方法是申请人自己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这
一、行政处罚立案后如何撤销案件行政处罚立案后,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可以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履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是否积极履行法院裁判文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是看现有履行能力与需要履行的标的之间所占比例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是否有能
行政案件再审审查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