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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中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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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中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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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实践中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均普遍存在,正确认定其性质十分关键。一、问题的提出  劳务分包承包人除了提供劳动力施工以外,还垫资垫材料,该合同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二、裁判要旨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本案债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其性质为工资款,即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动报酬,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工程款。卢飞销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虽然存在自行供应材料的情况,但该情况属于垫资垫材料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三、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9日,以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部王茂芳为甲方,以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施工建设钢筋班组长卢飞销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同意乙方垫资,垫材料,早日完成联创厂建设钢筋施工任务,乙方愿意垫资、垫材料,早日完成联创厂建设钢筋班组施工任务。二、甲方同意联创厂工程进度款分期分批,定期定时转入钢筋班负责人卢飞销账户,……。三、……。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的40天内,付清钢筋班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保证方必须确保乙方优先领取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如甲方未能按时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金额的千份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卢飞销、王茂芳分别在甲方签名处和乙方签名处签名、捺印,冠华公司在保证方签名处盖章。2015年6月15日,经卢飞销与王茂芳结算,王茂芳尚欠卢飞销工程、工人工资200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给卢飞销收执。欠条内容载明:“兹欠南靖联创厂厂房工地钢筋班组卢飞销工程工人工资尾款贰拾万元人民币整。”,王茂芳在该欠条下方工程承包人处签名、捺印及时间。后经卢飞销催讨,王茂芳至今未还欠款。此外,二审诉讼中,卢飞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欲证明王茂芳挂靠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对此冠华公司予以认可。四、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茂芳尚欠卢飞销款项200000元,有王茂芳立具的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卢飞销请求王茂芳支付款项200000元,应予支持。本案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钢筋班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付清款项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的40天内,即至2013年8月29日,因此保证期间应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卢飞销要求冠华公司对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超过保证期间,卢飞销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综合本案的案情,依法判决如下:一、王茂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卢飞销款项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卢飞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本案王茂芳挂靠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承包了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中的钢筋劳务作业发包给卢飞销并签订了合同,同时约定卢飞销自愿垫资垫材料,2015年6月15日,经卢飞销与王茂芳结算,王茂芳出具一份欠条给卢飞销收执,欠条内容载明:“兹欠南靖联创厂厂房工地钢筋班组卢飞销工程工人工资尾款贰拾万元人民币整”,以上事实说明本案债务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其性质为工资款,即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动报酬,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工程款。卢飞销在提供劳务的同时虽然存在自行供应材料的情况,但该情况属于垫资垫材料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认定,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并无不当,卢飞销主张一审定性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卢飞销主张应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追加讼争工程的发包方漳州联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该法律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转包或违法分包,本案为劳务分包,不能适用该规定。本案欠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属于工资款而非工程款,卢飞销主张应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有关工程欠款计付的规定,不能成立。在卢飞销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有关法律规定情况下,一审将本案欠款依法调整为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违约金并无不当。本案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钢筋班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付清款项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的40天内,即至2013年8月29日,因此保证期间应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卢飞销于2017年3月起诉要求冠华公司对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不能成立。  本案工程承包虽存在王茂芳挂靠漳州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但本案王茂芳是以其名义与卢飞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非是以被挂靠人冠华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且在该合同中冠华公司仅是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冠华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是按债务保证人的地位予以处理,因此,卢飞销主张冠华公司应依照挂靠关系对王茂芳所承担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成立。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十分常见且存在着相似的外观,但他们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

2、分包的内容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材料都由施工企业提供,还包括技术和管理;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大多数情况下劳务分包可以负责建筑材料主材之外的辅材的采购供应,和一部分设备,但是不包括建筑材料主材采购、工程质量及技术管理等。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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