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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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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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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直接最直接的区分标准是分包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务分包仅限于提供劳务,仅对应劳动力单一生产要素,专业工程分包的对象是专业工程,分包方需投入材料、机械台班、管理和劳务等多种生产要素,以交付专业工程为最终目的。

因劳务分包方同时提供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及辅材进场的现象,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这一现象业内称之为“扩大劳务分包”。

我们要看到劳务分包能够发挥经济效益,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创造双赢的局面。总承包方将小型机具、低值易耗品、辅材外包也能达到控制工程成本、减轻管理负担的目的。

但扩大劳务分包必须守住法律底线,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含大型机械租赁、主材采购,不得由劳务分包企业代为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

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要求:

“要规范地与施工劳务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严格辨别图章的真伪。合同中可明确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由施工劳务企业采购和提供,但大型机械设备、主要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得由施工劳务企业管理和采购,并明确约定分项工程的工序内容及比例、建筑面积、工程量、施工现场临时用工、合同外工作量变更等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不得扣留施工劳务企业维修保证金,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目前各地行政监管机关与法院对扩大的劳务分包合同把握的尺度较为接近,任何假借扩大的劳务分包之名将施工范围扩大至承建项目主体工程的大型机械设备、主要建筑材料及施工劳务的,都将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构成违法分包被认定合同无效。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体现了法院区分扩大的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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