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如何认定
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受害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二、关于人身伤害的认定原则
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身体受伤害的另一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残废,经治疗不能恢复的。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除赔偿上述一般伤害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三、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1、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必须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4、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侵害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是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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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给受害者带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2、如果确实犯罪嫌疑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那么民事赔偿执行中只能中止,待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再恢复民事执行。3、刑事案件受到侵害的,国家没有补偿义务。如果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4、对于受害人的赔偿只能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为限。不得由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他亲属自愿承担
诉讼中的直接经济损失该如何认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积极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财产损失的一种。其中既包括侵犯财产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毁损;也包括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丧失或耗费;还包括侵犯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支出或丧失。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受害人因不法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应当依实际赔偿原则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法律咨询不久前,曹某为了报复情敌胡某,突然横冲到胡某的车前打算拦截胡某的轿车。交警发现后进行了劝诫,但是曹某执意不听,曹某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严重的交通阻塞。那么,对于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如何处罚?律师答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
1、目前,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项下限额1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死亡伤残项下限额11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物损项下限额2000元,包括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衣物损失费及其他物损等。2、上述三项限额不可互用,如医疗费超出1000
工作中造成了公司的损失该如何赔偿,标准是什么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对于劳动者工作中过错的认定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
欠债人没有钱也没有财产的,是可以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判决书出具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中止执行,待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恢复执行。当然如果能与债务人协商分期还款的,可以分期还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
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民法典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获得各种赔偿,具体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我们俗称的误工费。那么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一、合同无效后造成的损失具体该如何解决1、合同无效后是可以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但是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先确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过错的构成要件。2、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即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3、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
1、如果发现因楼上装修导致自己房屋或财产受损(如漏水、裂缝、家具家电被损害等),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充分搜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楼上对其不当装修行为给楼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楼下住户因修复受损财物产生的误工费等合理支出,也可一并主张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受害人在被恐吓后精神受到伤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为人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刑法》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有财产线索,要向法院提供,由法院核实后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财产线索,由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如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登记信息)。申请人没有财产线索,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程序,但因为法院调查需要时间较长,所以,获得的履行的时间也相对较长些。另外,如果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继续执行。
返还财产纠纷该如何诉讼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
分情况判断,如果保安员是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如果保安员不是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保安从业单位不承担责任。风险提示:针对保安企业风险转嫁提出如下建议:(一)保安企业、雇用单位应加强对从业者风险教育;(二)通过购买保险对保安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由保
医院医生如果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胎儿流产,给孕妇带来了相应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保存相关的病历,发票等等证据,可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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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尾事故一般都是由后车承担主责,责任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前车的警示牌不合规,会被扣3分,并罚款。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
河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抚养年限×伤残系数;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法律规定,对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既要考虑到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从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因此,在处理时既不能全部充公,也不能全部归举办者所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民办学校中不同资金来源的性质,依不同的法律处理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