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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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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类案件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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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云南边境地区偷越类案件持续增加。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

作为辩护人,应当重点考查如下事实和证据。

一、主观方面,重点考查有没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

(一)是否知道自己要去的地方是国(境)外。有些犯罪嫌疑人是经人介绍,欲到国(边)境地区打工,但并不知道是要到国外,直到被抓获后才知道目的地是国外。

(二)是否知道自己出境的方式是“偷渡”。有些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要出境到国(境)外。但由于是受人安排,本人主观上以为是通过正常途径通关到国(境)外,结果安排出国(境)的人却选择了偷越国(边)境的形式。

如今年的一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等5人经人介绍欲出国到老挝打工,专门为此办理了出国护照。但因为疫情等原因,在边境口岸无法正常通关,组织出境的介绍人便采取了从非法通道偷渡的方式组织5人出境,后被老挝警方抓获并移交中国警方。

直到被抓后,这5人才知道自己被安排以偷渡的方式出国。

(三)是否知道自己要运送的人要出境。有些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嫌疑人,仅仅是跑黑出租的驾驶员,有些甚至是正规出租车驾驶员,其并不明知客人要出境,更没有运送他人出境的目的,而只是应客人的要求,把人送到边境地区(未运送到境外),客观上起到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以做无罪辩护。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出租车驾驶员、黑出租驾驶员在正常揽活过程中,有客人要求到边境地区中国一侧,驾驶员明知客人是要偷越出境,但考虑到自己仅把客人运送到边境线附近,客人下车后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偷越出境;

或者,边境地区的出租车司机或者黑的驾驶员,明知他人是从境外偷越进来的(已经完成偷越行为),而将其运送到境内其他区域,是否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

猴哥认为,驾驶员的行为仅仅是在国内从事客运活动,并没有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当然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但如果驾驶员系专门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的团伙成员,或者事先参与偷渡活动的策划,或者在偷渡的路线、时间、与境外接洽等方面为客人做出安排或提供建议的,则可能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甚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客观方面,重点考查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一)是否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如果偷渡人员在尚未出境即被抓获,即使证据确实充分,也可能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比如嫌疑人只是来到了边境县城,尚未具体实施“偷越”的行为,即使其主观上就是想偷越国(边)境,律师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但如果在偷渡过程中被抓获,即在非法通道绕关过程中被查获的,则不宜做无罪辩护,但可以做犯罪未遂的辩护。

(二)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第322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则仅仅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而,需要重点考查以下情形:

1、偷越的次数。考查是否达到3次以上,如果偷越出境后又偷越回来,则仅有2次,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做无罪辩护。

2、偷越的人数。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如果单人单次,或者2人结伙,则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实中,通常一次抓获数名甚至数十名偷渡人员,但这些偷渡人员彼此之间并不熟悉,是分别与“蛇头”联系,由“蛇头”组织一起偷渡,这种情形,虽然在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情节严重,但还是给辩护人留下了辩护空间。

3、偷越的目的。一般来说,偷越国(边)境行为只是一个手段行为,为什么要偷越?其背后一定另有一个目的。如果偷越的目的是到境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涉嫌叛逃、颠覆国家政权、到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如果是到境外旅游、甚至是边民通过非法通道到境外走亲串友,则可以考虑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可以在量刑问题上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4、偷越的手段行为。即是否有“拉拢、引诱他人偷越”或者“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的情形。通常,偷越行为可能为结伙作案,比如出境打工、旅游或者探亲访友的,大多会有同乡、朋友、亲人结伴而行,这样的情形算不算“拉拢、引诱他人偷越”?

为了偷越国(边)境而主动联系境外的亲友或者专门安排偷渡的“蛇头”接应,算不算“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猴哥认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

也就是说,这里面同样有辩护人可以辩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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