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边境地区偷越类案件持续增加。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
作为辩护人,应当重点考查如下事实和证据。
一、主观方面,重点考查有没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
(一)是否知道自己要去的地方是国(境)外。有些犯罪嫌疑人是经人介绍,欲到国(边)境地区打工,但并不知道是要到国外,直到被抓获后才知道目的地是国外。
(二)是否知道自己出境的方式是“偷渡”。有些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要出境到国(境)外。但由于是受人安排,本人主观上以为是通过正常途径通关到国(境)外,结果安排出国(境)的人却选择了偷越国(边)境的形式。
如今年的一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等5人经人介绍欲出国到老挝打工,专门为此办理了出国护照。但因为疫情等原因,在边境口岸无法正常通关,组织出境的介绍人便采取了从非法通道偷渡的方式组织5人出境,后被老挝警方抓获并移交中国警方。
直到被抓后,这5人才知道自己被安排以偷渡的方式出国。
(三)是否知道自己要运送的人要出境。有些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嫌疑人,仅仅是跑黑出租的驾驶员,有些甚至是正规出租车驾驶员,其并不明知客人要出境,更没有运送他人出境的目的,而只是应客人的要求,把人送到边境地区(未运送到境外),客观上起到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以做无罪辩护。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出租车驾驶员、黑出租驾驶员在正常揽活过程中,有客人要求到边境地区中国一侧,驾驶员明知客人是要偷越出境,但考虑到自己仅把客人运送到边境线附近,客人下车后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偷越出境;
或者,边境地区的出租车司机或者黑的驾驶员,明知他人是从境外偷越进来的(已经完成偷越行为),而将其运送到境内其他区域,是否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
猴哥认为,驾驶员的行为仅仅是在国内从事客运活动,并没有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当然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但如果驾驶员系专门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的团伙成员,或者事先参与偷渡活动的策划,或者在偷渡的路线、时间、与境外接洽等方面为客人做出安排或提供建议的,则可能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甚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二、客观方面,重点考查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一)是否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如果偷渡人员在尚未出境即被抓获,即使证据确实充分,也可能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比如嫌疑人只是来到了边境县城,尚未具体实施“偷越”的行为,即使其主观上就是想偷越国(边)境,律师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但如果在偷渡过程中被抓获,即在非法通道绕关过程中被查获的,则不宜做无罪辩护,但可以做犯罪未遂的辩护。
(二)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第322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则仅仅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而,需要重点考查以下情形:
1、偷越的次数。考查是否达到3次以上,如果偷越出境后又偷越回来,则仅有2次,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做无罪辩护。
2、偷越的人数。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如果单人单次,或者2人结伙,则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实中,通常一次抓获数名甚至数十名偷渡人员,但这些偷渡人员彼此之间并不熟悉,是分别与“蛇头”联系,由“蛇头”组织一起偷渡,这种情形,虽然在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情节严重,但还是给辩护人留下了辩护空间。
3、偷越的目的。一般来说,偷越国(边)境行为只是一个手段行为,为什么要偷越?其背后一定另有一个目的。如果偷越的目的是到境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涉嫌叛逃、颠覆国家政权、到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如果是到境外旅游、甚至是边民通过非法通道到境外走亲串友,则可以考虑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也可以在量刑问题上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4、偷越的手段行为。即是否有“拉拢、引诱他人偷越”或者“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的情形。通常,偷越行为可能为结伙作案,比如出境打工、旅游或者探亲访友的,大多会有同乡、朋友、亲人结伴而行,这样的情形算不算“拉拢、引诱他人偷越”?
为了偷越国(边)境而主动联系境外的亲友或者专门安排偷渡的“蛇头”接应,算不算“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猴哥认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
也就是说,这里面同样有辩护人可以辩护的空间。
辩护词XXXX法院: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Y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Y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Y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嫌疑人Y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考虑并采纳。 Y某某不应该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首先,Y某某并未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非法出入国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问题---汪某发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汪某发委托,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其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二、本案中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国(边)境罪。所谓偷越国(边)境罪,就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境,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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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刑事规章]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一、立案标准(六)偷越国(边)境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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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编辑客体要件2013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按照这个法律有关规定,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 客观要件本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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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般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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