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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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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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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书面催交物业费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前置程序,未经过前置程序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法院将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

(一)

审理法院: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渝0120民初7006号   

裁判时间:2018/10/29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起诉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收物业服务费。本案中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钟某某、肖某催交物业费而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5民终17号   

裁判时间:2019/01/15

上诉请求

大自然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大自然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程某某承担。

二审双方对下列要素存在争议:大自然公司向赵某、程某某主张物业费的条件是否成就。

就该争议大自然公司主张:

1.大自然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期满后依法有权行使民事权利。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的其中一类。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大自然公司依法享有各项民事权利。一审法院不能简单、机械地以“书面催交前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导致违约方不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无法主张法律权利。

2.“书面催交”不等于“签收”。大自然公司已依法通过邮政机构向赵祥、程银萍寄送了物业费催交通知书。作为寄递回执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上面,邮政机构无法写明邮件具体投递地址。一审庭审时,大自然公司就投递地址等进行了说明。如果赵某、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不收也不签字,大自然公司将无法主张权利。

3.赵某、程某某违约在先,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经历了诉前调解、法院调解及诉讼等程序,诉讼材料中均有催交物业费通知书。

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直接影响大自然公司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剥夺了大自然公司再次诉讼权利。即使按一审法院认定的“书面催交前置”,那也是程序权利未成就。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物业服务人提起诉讼主张物业费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还需提交已经书面催交物业费的证据材料。

该条规定的“书面催交”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张贴等可以有形表现催交内容的方式。除张贴送达外,物业服务人均应证明已将催交函件送达业主。

本案大自然公司用于主张已经书面催交的《信函收据》中仅显示了收件人姓名,未明确邮件的具体投寄地址,在赵某、程某某否认收到邮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大自然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仅依据《信函收据》不能证明已将催交函件送达业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据此驳回大自然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大自然公司上诉主张的实体权利问题,大自然公司可在条件成就后再行主张。综上所述,大自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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