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根据这一规定:
“检验报告”是指检验人受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而这里的“检验报告”与实践中常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物证DNA检验报告不是一个概念,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实质上是鉴定意见。
这里的“检验报告”其本质是由没有法定司法鉴定资质的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意见。
“检验人”是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检验人本人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而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原因是其所在行业专业特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较小,适用范围较窄,或者是新型专业,尚未纳入或者尚未及时纳入司法鉴定管理范围。
侦察、审判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的前提是:
一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是目前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需要通过鉴定解决的领域欠缺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现象,导致许多专门性问题无法通过鉴定获得鉴定意见。
因此作出专门规定:可以委托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二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可以进行检验。如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解释中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的有关检验报告的规定。
。
“检验报告”的性质:
根据司法解释将“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排列于鉴定意见章节中,且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实际上将“检验报告”归类于鉴定意见范畴,但又没有赋予其与鉴定意见同等的效力,充其量只是将检验报告作为一个为解决实际工作难题而由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于鉴定意见的一个“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的准鉴定意见。
这也是最高司法机关为解决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检验报告”的效力:
经过审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具体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把握,以确保案件审理的稳妥和正确。
检验人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究其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①法医类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③声像资料鉴定;④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对于前三项规定的明确具体已无争议,但对于第四项的“诉讼需要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因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很多专业面窄实用不多,自《决定》施行十余来,除最近涉及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方面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质最高司法机构正在协商解决以外,其他的至今未见具体规定。
这直接导致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许多专门性问题无法进行鉴定,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证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取变通方法,规定可以委托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可行的,也是解决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唯一办法。
当然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研、协调,对于时机、条件已经成熟的行业,可先行成立相关行业鉴定机构,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对于条件尚未成熟的可以由相关行业推荐具备相关专业最高最新知识水平的人承担检验任务,以保证检验报告的准确。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管辖有几种,法律如何规定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
两高司法解释中的13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是哪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
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存在打击范围过广、申诉救济难等问题,尤其在案外人的权利救济方面,从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多不足,有时让案外人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急需改进和完善。 一、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新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
什么是“房票”,拆迁中的“房票”有风险吗?导读:你听过“房票”吗?知道“房票”是什么吗?小编第一次听到这个词的时候,也是一脸茫然,拆迁也可以发“房票”吗?我想不少被拆迁人对于“房票”肯定存在很多的疑问:房屋拆迁中,用“房票”来替代原先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合法吗?对被拆迁人来说,选择拿“房票”这种补偿方式是有利的还是有弊的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有关“房票”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什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反诉做出了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打架斗殴是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行为。打架斗殴犯什么罪,要看具体行为性质: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
?第一章 管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也是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是公民依法取得和用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为了切实保障居民身份证不受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法将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列入违法行为,行为人只要非法扣押了他人居民身份证,即构成违法行为。所谓“非法扣押”他人居
你好,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实施日期:2000031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内容如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就应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就应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要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中的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二、诉前保全与诉讼中的保全: (一)法条原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 (二)法律释义: 1、适用条件: 诉前保全: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解答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
律师解答司法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特定人。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购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
一、关于受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案规定是: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曾因受贿受过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等。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