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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与李某(女)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如下:
XX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
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要求分割本市XX路XX号XX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4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XX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
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所有,故该房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负债也由被告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XX路的房屋因法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XX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要写入离婚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
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9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你好,离婚协议需双方签字后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生效。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律师,谢谢。
一、离婚诉讼中一方对不动产的隐匿方式及应对 1、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双方将要面临离婚,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毫不知情。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一、离婚诉讼中有没有必要保全财产1、打离婚官司,如果起诉前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进行财产保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构成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房子是你的名字房子的首付是父母支付,那么父母支付的首付可以按债务纠纷处理,那么结婚后你加了女方的名有赠性质,按婚后共同财产分割,详细情况可电联沟通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适用进行分割:1、双方有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分割;2、双方协商分割;3、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出资比例进行判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
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两人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
情侣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适用进行分割:1、双方有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分割;2、双方协商分割;3、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出资比例进行判决。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
您好,我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的易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根据您所陈述的问题: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并不知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
根据法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平均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分配。
离婚后复婚的,如果房子在复婚之前为个人财产的,复婚之后还是个人财产,并不是共同财产,如果房子在复婚之后,以双方共同财产所购的,一般认定属于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双方离婚后,如果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或者反悔的,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受理。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如果是一方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就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一、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2、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一、关于子女抚养安排1.注意抚养方式的选择:(1)双方可协商共同/轮流抚养子女,但选择轮流抚养的,操作困难较多。(2)可以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2.鉴于子女一般在大学毕业时才有收入,因此考虑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至22岁或学业完毕之日。3.提示当事人考虑子女教育、大病等情形,并考虑约定抚养费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递增。4.可以约定用共同财产折抵抚养费,建议在协议中明确“X
【案情简述】丈夫去世,原配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钱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钱某与杨某于2010年开始婚外同居,钱某给杨某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年钱某购买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1083500元购房款。钱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杨某,房屋产权登记在杨某名下。同居期间,杨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钱某索要资金,钱某共给付杨某190余万元。后被张某得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车辆、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离婚了怎么写离婚协议书?春节前后,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接待的咨询中,咨询离婚协议问题的很多,咨询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只有我想不到的,没有当事人咨询不到的。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必须用到的文书,是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约定。李晓娟律师今天总结一下当事人想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的无效约定,如果有相同想法的,可以参考一下。一、离婚协议书不能约定不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