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现实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两部法律均没有明文限制宅基地的流转,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不是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但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文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经尝试对宅基地流转放松管制,但随着政策的收紧而加强管制,物权法第三稿至第六稿都体现了严格管制的态度,最终以默认管制而结束,第七稿仅作了开放的衔接性规定,为以后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空出了预留空间。
司法实践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效力认定
关于宅基地流转的效力认定,按照受让者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法院普遍认定有效;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包括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和城镇居民,对于受让方为城镇居民的一致认为转让无效,但对于其他集体的村民,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别,如北京高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此种转让无效,但上海法院有条件的认可其效力。
法院效力认定的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以轰动一时的“画家村案”为例,判决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法院以《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裁判依据,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但是并没有指出当事人具体违反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我国法律对宅基地流转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并无适用余地,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存在强制性规定,但规范性文件显然不是行政法规,基于此法院的判决存在裁判依据不足的嫌疑。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制度的缺失,还有法院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固守。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
第一,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权利人应如实告知宅基地的面积、界限等具体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通过登记明晰权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扩大受让者的范围。宅基地的身份性是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随着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开展,农民不应再局限于土地,并且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土地的保障作用越来越有限,法律应转换其“善良家父”的角色,扩大受让者的范围。
第三,构建第三方产权交易平台。《决定》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该平台由第三方运营,可保证其公平性,双方当事人可以实现信息互通,促进宅基地自由流转的实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定义是农村居民在合法当中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收养,宅基地人们是没有所有权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是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提出申请、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定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登记】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一、宅基地使用权买卖的相关规定1、宅基的使用权买卖转让人要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并且买卖双方是同一村集体,买方符合申请宅基地分配的条件,而且得到了村集体同意的才能转让。2、宅基地转让生效条件可总结为:(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一、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规定“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
国有土地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新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
宅基地使用权估价的办法有哪些由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都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且农村转让宅基地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估价相对来说也不是那么容易,这边为大家提供三个宅基地使用权估价的办法:1、成本逼近评估法大家都知道宅基地不能在市场上买卖,所以没有市场价进行参考,采用成本法,可以调查当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 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2、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证的效力怎样1、农民土地使用权证是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2、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十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土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1、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一步明
一、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需要注意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需要注意工业工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剩余时间等注意事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一)共同犯罪案件。必须依法改判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五)对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法有哪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1、出租在我国广大农村,出租是宅基地使用权最为普遍的一种流转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值日益凸显,部分农户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供住宅、办公、休闲之用。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农村房屋的出租,但是村民将住房出租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转让按交易主体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1、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如下:转包。接包。互换。入股。出租。2、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是什么1、宪法《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宪法本身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法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物权法》对宅基地使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那么当事人之间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是否合法呢?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之一,私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