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在严格执行《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资金管理
1、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银行存款管理: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
3、货款往来资金管理:所有经营业务必须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
4、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局党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核算系统土地及资产变现收入、上级项目补助收入和系统仓储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支出,该账户接受局财审科监管。
二、资产管理
1、资产购建管理:资产购建在3000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报局审批,所有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2、资产处置管理:企业处置资产,必须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党组讨论审批。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拍方式进行。
3、资产折旧管理:企业须按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标准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4、资产日常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须对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承包库(站)的资产、退出经营的库(站)及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实行资产实物双重登记、双向核对制度,定期(月、季、年)对账核实,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年度编制资产核对表报局财审科审核。
对退出经营的库(站)做好资产的出租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无损。
三、费用管理
1、费用报支程序: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字、证明人签字、企业财务部门对票据合法性及总额核准签字,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报支。
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集资款兑付等费用必须先报局办公室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批准后执行。
2、费用报支标准。
(一)工资、加班费
(1)工资:单位所有职工工资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每月每人预发1200元生活费,年终根据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情况,由各单位结合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拿出所有人员的分配方案,报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审批后各单位发放,局办公室保留一份审批表,并存入档案,各单位不得突破局批准的内容。
(2)加班费:根据粮食行业工作特点,6、7、8月份和11、12月份为夏粮和秋粮收购高峰期,购销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购销企业可在其他月份安排职工补休。
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在上述5个月中根据考核考勤也可发放适当的加班费,每人每月加班费总额不得突破1000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集中清理期间可发放参加清理人员加班费,每人每月加班费总额不得突破1000元。
各单位根据实际加班情况按实发放。
(二)业务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必须按“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使用。购销企业全年业务招待费用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全年业务招待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集中清理期间工作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50元,不计入全年费用),超标准的招待费用在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中扣除。
(三)汽车费用
企业不得配置公车。私车公用,企业补贴适当费用,费用实行按月总额控制,企业内部协调使用,超额不报,节余不补的原则控制使用。
标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22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100元。过路费、过渡费、汽油费凭票报销,无合法票据个人不得支取现金,汽车修理费、保险费、洗车费、汽车装璜费不得在企业报支。
因业务经营需要,出差到本市以外或非本单位职工用车的,费用按实报支但必须手续齐全。
(四)差旅费
(1)出差人员车、船、机费凭票按实报销,不再发生市内交通费。
(2)住宿费报支标准:出差人员在南通市内出差一律不准住宿;到省城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报支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元;到省城以下地区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报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
(3)伙食费报支标准:出差人员外出由对方接待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到省城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费报支不得超过120元;到省城以下地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费报支不得超过80元。
(4)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在外需招待业务单位人员的,必须先经单位法人代表批准。
(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公参观而绕道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四、会计责职
1、企业总账会计、现金会计由企业推荐,报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讨论确定。总账会计为企业的主办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
2、单位现金出现短库,由现金会计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总账会计未按规定报告财务重大事项的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及本《规定》未报告的,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年度中发现三次(件)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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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9-29 颁布日期:1997-09-29 文号:财商字[1997]4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过节费发放规定:过节费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给员工的福利。国家法律不干涉,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发放。但发放的前提是资金必须从单位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挪用公款出纳和会计承担的后果:如果出纳和会计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
国有企业入股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定有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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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而虚报利润,如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致使股东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