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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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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维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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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双方离婚之后,一方才发现孩子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这无疑是婚姻中一方对己方最大的背叛,而这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已经形成了约定。

对于这种情况,受到背叛的一方该如何维权呢?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维权攻略!

 

案例回放:

1998年倪某(男)与粟某(女)登记结婚。2002年儿子小粟出生。2018年3月倪某、粟某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倪某怀疑小粟并非自己亲生。

于是,倪某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倪某与小粟的亲子关系。倪某备受打击,悲愤之下,将前妻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粟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7.《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7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解读:

粟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与丈夫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小粟。由于粟某的欺骗,使倪某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孩子小粟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而履行了对小粟16年的抚养义务。

因此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为抚养小粟而支付的抚养费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同时,粟某的行为,侵害了倪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倪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类案提示与建议:

1、夫妻一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除了应做亲子鉴定,确定非亲子关系的事实,还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因为孩子出生时,出生证明记载的父亲和母亲的身份是法定身份。

亲子鉴定是不能推翻该法定身份,只能通过亲子关系否认的法院判决,才能对抗出生证明的法定身份。

2、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中,可以一并提出精神赔偿和抚养费返还诉讼请求。从目前的类案分析来看,配偶婚内出轨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行为,法院判决一般都支持了受害方的精神赔偿和抚养费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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