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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发现儿女非亲生 男子怒至法院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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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发现儿女非亲生 男子怒至法院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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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妻子结婚7年后,发现一双儿女非其亲生,于是提出离婚。6月16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双方离婚,儿女归女方抚养,且生活费由女方自理,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及精神抚慰金19万余元。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2002年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生育一男孩,后又生育一女孩。双方于2011年分居,在分居一年后,王某生育一女儿,李某得知女儿非其亲生子女,又通过医学鉴定确定儿子非其亲生子女,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但是,被告王某在婚后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被告于2011年所生育的女儿非原告亲生子女,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至于小孩抚养,被告所生的儿女经过司法鉴定,不是原告的亲生子女,故此,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对于原告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对家庭不忠实,出轨致怀孕生育孩子,而非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而导致夫妻离婚,故不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被告的行为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精神伤害,应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由于被告无工作,又要抚养二名幼儿,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法院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原则应就夫妻离婚时现有的财产进行分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徐硕友律师、邓乐律师认为:

  伦理即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婚姻具有深刻的伦理性。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相互忠实是维持婚姻最基本的原则。

本案被告被告王某在婚后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破坏了伦理,原告必然无法接受,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外,原告提出过错损害赔偿应提供被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否则难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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