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孩子养到八岁竟非亲生,女方赔偿男方15万元

问题描述

孩子养到八岁竟非亲生,女方赔偿男方15万元
1个回答

刘某(男)与王某(女)二人育有一子,慢慢夫妻感情变淡,经常吵架,一次二人吵架闹离婚,双方争孩子抚养权,王某告知刘某孩子都不是他亲生的,有什么资格争孩子抚养权,刘某惊愕,存疑在心,去做了亲子鉴定,果然非亲生。

于是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返还孩子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事看着荒唐,却是真事,是我之前代理的案件,为保护个人隐私,特化名处理。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女方支付男方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5万元。

《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王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私通生育一子,又让刘某蒙在鼓里养育多年,严重侵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1043条规定的(五)的情形。

孩子不是物品,不是说割舍就能割舍的,即便不存在生物学上的关系,但八年的养育的感情是抹不掉的,这件事带来的创伤也是抹不掉的。

因此,男方及家人都会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考虑女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等等因素,酌情确定。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