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酒xxx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号判决书,现向x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抵押权纠纷,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返还原物纠纷,应当按照返还原物纠纷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诉争地块上(南郊工业园区的96-22)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买卖、租赁、抵押的法律关系;
其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酒国用2006第0376号)可以充分证实本案申请人系诉争地块的使用权人;
最后,结合本案已经查清事实,被申请人也已认可其自2006年开始就诉争地块由其本人占有、使用至今的客观事实。综上,被申请人非经法律原因,占有、使用申请人诉争地块,根据现有权属证明,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其所非法占有的申请人诉争地块,并返还在其占有、使用期间的不当得利。
故此,由于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抵押权纠纷,并做出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审理。
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诉争土地上是否设立抵押权、或是否抵顶于被申请人,由于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其诉称的案件事实,依法均应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结合本案事实。首先,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以诉争地块使用权抵顶欠付其工程款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就该抵顶一事签署书面文件,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声称的抵顶使用权的案件事实;
其次,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该诉争地块抵押一事,未签订相关抵押协议、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就该诉争地块申请人未能设立抵押权,本案诉争地块不存在抵押事实;
最后,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诉争土地的法律现状而言未设立抵押权、也未进行抵顶。
三、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关于诉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租赁合同、合意前提下,便以申请人将诉争地块交付于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诉争土地上存在合同关系,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结合本案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关于诉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租赁合同、合意也未就抵顶一事提起相关反诉,原审法院在无相关证据证实的前提下,便以此为由判决驳申请人诉请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将其诉争土地交付与被申请人的案件事实系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作为物权法中,动产物权移转的公示手段,其并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设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设立、转移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进行公示;
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诉争地块期间,未向申请人主张相应权利,系申请人自己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能据此认定被申请人非法占有申请人的行为系合法、有权;
3.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我国并不存在取得时效的制度,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主张相应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被申请人因此获得诉争地块的法定使用权,也不会改变被申请人非法占有使用诉争地块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关于诉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租赁合同、合意前提下、也未就抵顶一事提起相关反诉,便以申请人将诉争地块交付于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诉争土地上存在合同关系,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判决不是因为正确而终局,而是因为终局而正确,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申请人认为:首先,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识别本案诉请的法律关系,错误的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抵押权纠纷,结合本案已经查明案件事实及申请人的诉请本案应为返还原物纠纷,应当按照返还原物纠纷确定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责任。
其次,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诉争土地上是否设立抵押权、或是否抵顶于被申请人,由于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其诉称的案件事实,依法均应不予认定。
最后,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关于诉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租赁合同、合意前提下,便以申请人将诉争地块交付于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诉争土地上存在合同关系,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据此裁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给申请人一个合法、合理的裁判。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8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酒xxx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号判决书,现向x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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