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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没做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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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没做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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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还有很多人从事可能患职业病的高危职业。例如:电焊工、矿工以及橡胶制造工等职业。他们由于长时间从事此类工作,都有极大可能身患职业病。

我国针对防治职业病有明确法律规定,高危职业工作者在离职时,需要做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没有做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是得不偿失的。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张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2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

201X年X月X日,某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载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X年X月X日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8150元,以上款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8150元。

 

201X年X月,张某经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X年X月X日,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

于是,201X年X月X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X年X月X日起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对于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上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某公司未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张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该项义务并不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因此,双方于201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最后,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X年X月X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X年X月X日止。

律师评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律师: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这是“十三五”时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大举措。

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无意或者刻意回避、忽视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程序。殊不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维护自身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每一个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义务所在。

综上所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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