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是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第二中学寄宿学生。放学后,苏某与王某一起打篮球时,王某碰碎了苏某的眼镜片,碎片扎入苏某眼中,经鉴定,苏某右眼角膜穿通,右眼晶体破裂,右眼球内部物脱出,构成8级伤残。
后双方家长及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苏某起诉至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法官认为,学校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王某在进行体育活动中对苏某造成伤害虽然发生在放学之后,但二人均为寄宿学生,学生放学后,学校仍对其负有管理、保护的职责。
根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7条之规定,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而就王某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认为,在对抗性非常强的体育活动中,身体上的接触在所难免,积极拼抢是应尽的职责和正当的竞技行为,只要王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应当认定双方均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察右中旗二中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苏某的其他损失则由王某与苏某按公平原则来承担,即由王某对苏某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自2021年《民法典》出台后,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高空坠物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但是如果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高空坠物造成损害,侵权人是否依旧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 李某系莱州某小区9号楼某户承租人,2021年5月26日,他将自己的一辆奥迪越野车停放在该楼北侧三单元、四单元间,当日9时许,大风将楼顶固定太阳能的三角架吹倒,导致15台太阳能散落,部分太阳能及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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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快递企业采用特许加盟经营模式,总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授权给各支公司经营,各支公司又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次加盟分部,次加盟分部又承包给快递个体人,快递个体人再雇佣快递员进行配送。那么,在这种模式下。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李某将美容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王某经营的装饰公司(一人公司),随后该装饰公司将装修工程中的前期拆除工作分包给了张某,张某雇佣甲和乙从事前述拆除工作。2019年12月22日,甲在从事上述拆除工作时,被现场坠物砸伤,随后入院就医。期间花费医药费21万余元。后经鉴定,甲构成二级伤残。 为此,甲将李某、王某及其装修公司、张某以及案涉房屋所有人统统告上法庭,要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出于好心以自己的名义立据贷款给他人使用。那么,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2018年8月14日,石某通过弟弟石某某向某银行借款100万元,由石某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放款账户均作出了明确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账户。贷款到期后,石某某未按约还款,双方酿成纠纷,银行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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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骑行方便成为了很多人的代步工具一些家长也会默许孩子独自骑电动车上路那么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违法吗?发生事故谁来担责?基本案情小小出生于2008年,2013年小小父母协议离婚,小小由其父亲抚养。2022年1月11日小小(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小明相撞,致小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小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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