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2月20日,李某将美容院的装修工程发包给王某经营的装饰公司(一人公司),随后该装饰公司将装修工程中的前期拆除工作分包给了张某,张某雇佣甲和乙从事前述拆除工作。
2019年12月22日,甲在从事上述拆除工作时,被现场坠物砸伤,随后入院就医。期间花费医药费21万余元。后经鉴定,甲构成二级伤残。
为此,甲将李某、王某及其装修公司、张某以及案涉房屋所有人统统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1.23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召集甲至工地干活,提供施工工具,以及按天计算工钱的工作模式,使得张某与甲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张某作为雇主未认真制定施工方案,未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提供安全帽等),具有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装修公司在选任施工者时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自身操作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自担20%的责任。
房屋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59.56万元。张某按50%比例赔偿79.78万元;装饰公司按30%比例赔偿47.87万元,装修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王某作为经营者,不能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对装修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中,甲长期跟随张某在其承包的工地施工,张某为甲提供施工工具和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常年在建筑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该知晓拆除门窗时应该从上往下进行,但是其却先拆除下部门框,导致上部门框失去支撑掉下砸中甲,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作为雇主,应该对施工方式进行部署,且应该提供安全帽,但是张某均未能做到,也未对甲错误的工作方式进行制止,对甲受伤的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装修公司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对张某是否具有资质进行审查,具有选任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地工作时一定要注意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保障自身安全。承包方在选任施工队时,一定要审查其资质,既保证施工质量,又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同时为工人购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减少因意外造成的财产损失。
作者:李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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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风刮倒大树、广告牌或楼顶掉下异物砸坏停在路边的车辆,属于外界物体倒塌。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有这样一条约定:保险期间内,因“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属于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但在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车辆损失险一般有30%左右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上了车辆损失险的车主,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金额的70%。如果在大风天气,树先被刮倒,
一、小区内违章停车被刮蹭谁负责1、小区内违章停车被刮蹭谁负责,需视情况而定:(1)车停在小区被刮的,由刮车的一方承担责任;(2)如果属于违停的,那么被刮车的一方也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需要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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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另一个学生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学校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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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物业一般负责的是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百叶窗是属于业主的私人所有的,物业可以与业主协商进行有偿维修,但一般不是物业必须的义务. 建筑物上的物品坠落造成的损失,物品的所有人要负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业主无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法言俗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尤其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豆腐渣”工程,更是引起社会对建筑物脱落、倒塌现象的关注和反思。如何厘清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已成为立法和司法面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法理上,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与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公共道路堆物、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一样,都是物件损害责任的典型类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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