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冤假错案“防与纠”》一文中,对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谈到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
但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中究竟有何利弊,仍存不小的探讨空间。事实上,具体办案司法人员对此也是颇有意见的。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的基础应是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
然而,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刑事司法审判亦缺乏独立品格,在此情况下过于强调责任追究,可能带来诸多问题。
如果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此时却由办案人承担责任,恐怕不太科学。
在没有真正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过于死板的执行错案追究,可能会造成对司法人员的实质上的处理不公。
毋庸讳言,冤假错案中的一定比例,不是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或职业操守低下造成的,而是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的强迫命令等法外干扰,办案人员不得不照办。
也就是说,此种冤假错案的形成,是司法人员主观意志所不能左右的,一旦事后被认定为冤假错案,哪个部门、哪个领导都不会承认是其授意,办案人员很容易成为替罪羊。
好比不敢让到小金库拿钱的一把手打条签字的出纳员,不打条签字,缺了钱只能认定出纳员贪污。显然,这是不公平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实施办法(法发【2015】10号)。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外干扰因素,但并未杜绝。原因在于:
有些部门或领导,将自身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被干预的部门或办案人,慑于权威,不能按上述规定依法进行记录和通报。
即使是作了记录,由于法外干预少有以文件、决议、批示等书面形式,只是被干预者单方记录不可能有干预者的确认,事后如何去追责?
因此,法外干扰不除,再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也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办案,按照事实、法律及内心确信决定案件结果,再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对案件责任人才能否彰显公平。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以惩戒方式防止错案的发生,然在现行情况下,该制度会产生一个严重的副作用,就是给冤假错案的确认和纠正带来极大的阻力
这是因为,一旦案件被确认为冤假错案,有关人员或部门就要被追责,而且是终身追责。因此,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所有相关办案机关及办案人,无需任何主观联络,就形成为一个坚强的利益共同体,一致抵制对冤假错案的纠正,直至万般无奈为止。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自身内容存在的缺陷,导致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例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这条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认定公安机关错案的主要部门,然而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内设部门,让一个部门去认定另一个部门及人员是否存在错误,而且该错误都是经过主要领导审批的,一旦形成错误,主要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谈何容易?
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六、七条对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人员及部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仔细研究,该监督人员及部门与被监督对象都同隶属于一家检察机关,这样的监督又会起到什么样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5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又是内部机构监督认定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过错,可行吗?普通人都通晓的一个道理是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那么上述制度的缺陷其义自见。
综上,由于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基础、制定的目的及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该制度的运行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一个初衷良好的制度,能产生违背初衷的效果,就不应从制度的存废上去探讨和纠结,而应在肯定制度的前提下,从制度本身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本文提出具体措施如下: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从侦查、检察、审判等几个方面细化制度的操作性,做到各个环节无缝衔接,责任明确,为错案追究制度建立公平、可操作的基础。
在刑事司法审判权尚未完全自主独立的情况下,由于有关部门或领导强制干预,不得已按其命令决定裁判结果的,不追究任何机关或个人的责任。
当然,排除假借上述干预而按自己意志错误裁判的情形。
设立独立的错案认定机构,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由公、检、法、律师、学者组成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受区域限制的负责确认冤假错案。
确认后,法定管辖法院必须立案再审。
不是对所有冤假错案一律追责,而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情况,再决定追责或免责。对于由办案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冤假错案,一律坚决追究,绝不姑息。
对于下列情形,冤假错案纠正后,不追究任何机关或个人的责任:
(1)无非法取证、违反程序等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认识误差导致对案件错误认定和判决的。
(2)非因故意隐匿或销毁无罪证据,而是由于未达到重大过失程度的疏忽而未能全面搜集证据,导致作出有罪判决的。
(3)虽因相关办案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形成冤假错案,但由于相关办案人主动提出并配合,使得案件得以纠正的。
(4)相关办案机关自身发现并承认其相关办案人的错案,且积极进行纠正的,对该办案机关免责,不影响单位评优及领导政绩。
上述设想若能实现,相信可以排除或减小错案追究制度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带来的阻力。
总之,一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必须考虑诸多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尚未齐备,这个制度的现实作用就难以达到制定者的初衷,甚至出现倒退,其结果是追责未必助防错,上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如此,其弊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切实改进。
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也是有连带责任方面的,但是一般都是发生在车辆不是属于自己的情况下,那么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出了交通事故,赔不了钱需不需要坐牢,具体要看赔偿的数额。只有在肇事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无能力赔偿数
反映支付令制度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在实务中发现,支付令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执行的热情不高。二是支付令执行成功率不高。据统计,在地方法院的申请支付令执行案件中,没有一位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成功率为零。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支付令“先天不足”,容易“流产”。《民诉法》规定,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需要经过任何实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日期:1998-07-17 颁布日期:1998-07-17 文号:高检发[1998]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
1、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内实行通报批评制度。2、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3、对应当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4、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
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 追究范围: ⑴ 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 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 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 ⑷ 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7-13 颁布日期:2007-07-13 文号:国人部发[2007]10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领导机构略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公司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保护公司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公司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司食品卫生负有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集体财产安全。安全工作在我学区常抓不懈,落到了实处。现依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制度:1、学校校长是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常指导、检查学校安全工作。2、班主任是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必须掌握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无故旷课,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及时作好
一、责任追究范围:镇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驻村领导、工作组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挂钩村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1、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重大火灾事故;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
1.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而原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原制度下贷款按贷出的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贷款成本。2.后续计量。新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而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与实际成本并
如何理解购进商品发生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该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
案例 2012年5月20日19时左右,居住在海淀区的九岁女孩赵某某,在其母亲的朋友带领下,到某文化广场进入一充气游乐场玩耍,期间,被居住在该广场附近也在该游乐场玩耍的一个九岁男孩薛某推倒,赵某某由此受伤,医生诊断为:右挠骨折、左前臂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赵某某住院两次,共花去医药费12300.57元。医生建议:出院后,其全休7个月;一年后,赵某某还需要到医院就医治疗,有可能会产生相应的后续治疗费
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大部分情况下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农民工过失的,农民工应当一并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农民工或者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