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二、 追究范围:
⑴ 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 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 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
⑷ 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产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
⑺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拆除安全防护设备、装置、设施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
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者。
三、 追究形式:根据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 轻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五、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作出决定。
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也是有连带责任方面的,但是一般都是发生在车辆不是属于自己的情况下,那么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出了交通事故,赔不了钱需不需要坐牢,具体要看赔偿的数额。只有在肇事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而无能力赔偿数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1、对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学校内实行通报批评制度。2、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严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罚和处分。3、对应当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职责而未履行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4、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集体财产安全。安全工作在我学区常抓不懈,落到了实处。现依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责任追究制度:1、学校校长是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常指导、检查学校安全工作。2、班主任是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必须掌握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无故旷课,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及时作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重大火灾事故;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
笔者曾在《冤假错案“防与纠”》一文中,对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谈到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但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中究竟有何利弊,仍存不小的探讨空间。事实上,具体办案司法人员对此也是颇有意见的。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的基础应是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 然而,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尚存在诸多缺陷,刑事司法审判亦缺乏独立品格,在此情况下过于强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2、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领导机构略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公司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保护公司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公司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司食品卫生负有监
一、责任追究范围:镇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驻村领导、工作组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挂钩村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各村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1、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2、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__ 一、责任追究原则: 1、 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 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 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 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 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 值周领导及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如下:《关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规定》中有明确规定:(1)凡发生一次死亡两人和死亡一人且肇事车辆为校车,专业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局组织责任倒查。(2)凡发生一次重伤三人(含)以上或者轻伤7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局组织责任倒查。(3)凡发生一次性死亡三人(含)以上,9人(含)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局组织责任倒查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可能只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后,当事人自行处理就好了。但对于重大的交通事故,不仅交警部门需要深入调查,可能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那么当前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当前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
一、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依据错误的;(五)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二、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
您好,建议与对方协商,争取对方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