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7年7月14日,张某因工伤导致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某社会保险局核定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万余元,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了该款项。张某认为,社会保险局审核通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是按照缴费基数进行核发,某公司应按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补足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差额。
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依法支付未按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差额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某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张某也已领取社保部门核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张某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由社保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标准进行缴纳,然而,用人单位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普遍存在。
1、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待遇差额损失?
肯定说认为,用人单位少申报劳动者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享受的保险待遇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否定说认为,职工已由保险基金核定保险待遇,如认为缴费情况不符合事实的,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依法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肯定说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否定说认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作狭义理解,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前述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处理。
3、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如何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18年,发改委等28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文简称《备忘录》),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明确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属于被惩戒的失信行为。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由法院裁判。很多法院对法律规定做限缩解释,多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征缴权威性,避免因缴费基数问题引发劳动关系的巨大波动。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现已失效)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张某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会保险。2017年7月14日,张某因工伤导致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某社会保险局核定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万余元,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了该款项。张某认为,社会保险局审核通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仅是按照缴费基数进行核发,某公司应按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补足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差额。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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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辞职没有补偿。2、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跟用人单位是否有缴纳社保没有关系。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要求补交,无法补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1、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辞职没有补偿。2、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跟用人单位是否有缴纳社保没有关系。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要求补交,无法补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1、如果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公司少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则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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