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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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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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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有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以公司管理要求为由将两份劳动合同均自行保管,未将其中一份交付张某。

一年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认为某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张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某公司应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经过劳动仲裁以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认为,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属于法律的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并没有提出或举证证明某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其造成损害,而且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

法院于是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如果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有书面形式的,目的在于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向劳动者交付一份文本的情况非常普遍。    从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中可见,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也不能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据此按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不将劳动合同的一份交给劳动者,从民事方面来说,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有了损害,此时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行政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

实际上,劳动者难以无法证明未交付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而不同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意愿和力度存在差异,劳动者维权存在现实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认为交付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甚至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取劳动合同文本。

    我国的法律条文是进行了规定了的,如果一旦发现没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都是为了劳动者维权的便利。

然而,不备案的劳动合同依然存在法律效力,只要签订一纸劳动合同,就能避免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风险,“精明的”用人单位没有动力向劳动者交付书面的合同。

    综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最终惩罚了“无知”的中小企业,却让“精明”的中小企业泰然自若,值得立法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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