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法律依据及规范
1、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主要参考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二、动火作业的界定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分级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对于动火作业划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其它行业一般将动火作业划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节日、假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确定,周六日属于假日。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方动火作业职责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
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五、动火作业一般包括的内容
1、使用焊接、切割工具在工业场所进行的焊接、切割、加温作业;
2、利用金属进行的打磨作业;
3、利用明火在工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4、利用远红外线及其他产生热源能导致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化学变化的;
5、作业中使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产生爆炸的固体物质。
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用火管理界定:涉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
六、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
1、引燃石油挥发气体或天然气,导致着火或爆炸;
2、引燃作业区域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3、作业高温及强光通过传导、辐射和对流传递至其他设备、物体和人体,造成人员伤害。
七、常见动火作业种类
1、按作业方式划分
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打磨作业、加热烘烤。
2、按作业环境划分
敞开区域作业、封闭空间作业。
八、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施工企业动火的一般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一般企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参考流程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5)《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7)《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8)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9)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10)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1)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12)《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九、动火作业证有效期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动火作业有效期自签发动火作业证的时间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对有关咨询的答复意见,《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
对于上述有效期,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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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法律依据及规范1、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主要参考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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