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私募基金已经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6月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4万家,管理基金数量约13万支,管理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
国有公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类重要主体,对私募基金领域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通过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国有公司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同时,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国企混改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基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国有资本在监管上的特殊规定,许多国有公司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为多个国有公司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对国有公司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以供相关业务参考。
国有公司能否成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实务中,私募基金存在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其中,有限合伙制因其具有能够避免双重征税、程序简单等优点,而逐渐成为私募基金的主流。
当国有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人时,因其投资额度较大,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同时获取更大的收益和回报,往往希望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但是,限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公司又对于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心存疑虑,担心这种操作模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曾多次接到国有公司的类似咨询,表明这个问题既是部分国有公司重点关注的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应该说,这样的疑问确实有一定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国有公司,都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国有企业”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就需要准确界定上述规定中的“国有企业”到底指哪些企业,是不是涵盖了所有的国有公司。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各机关部委在各自发布的文件中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共同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1.《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认定的国有企业仅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公司。
按照此认定标准,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国有公司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认定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涵盖范围广、且未对企业和公司进行区分,将企业等同于公司。
如果按照此认定标准来理解《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的“国有企业”,则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公司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经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国有企业”的范围适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更为合理,即“国有企业”仅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所成立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公司,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对法条本身的理解来看,《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中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五类主体。
从文义上理解,此五类主体应为并列关系,但若按照广义上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显然国有企业应当包含国有独资公司,不应该将二者并列。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并列,意味着两者不是包含关系,证明此处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应是狭义的。
第二,从立法意图上来看,《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对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目的在于避免国有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并非公司制,出资主体承担的不是有限责任,若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将可能会导致国有出资主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对于公司制的国有公司来说,即便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国有出资主体亦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导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立法意图。
综上,笔者认为除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的公司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从实务情况来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目前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中,未有对国有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的限制性规定。
经笔者查询,中基协目前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中不乏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例如广州金控城乡绿色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扬子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西安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均由国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这也证明了国有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目前不存在障碍。
国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能否收取管理费既然国有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作为普通合伙人能否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履行“募投管退”等管理义务收取的费用,非管理人不承担也不应当承担“募投管退”的职责,所以,也不能收取管理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六条规定: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管理费只能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收取管理费。但是,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获得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此外,私募基金合同中通常约定将超额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而剩余部分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基协目前并未限制基金收益的分配顺序和方式,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公司可以在基金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增加超额收益部分的分配比例。
国有公司转让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份额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财产份额转让是投资者常见的退出方式之一,转让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份额是否需要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则,一直是国有公司关心的重点问题。
2002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问答选登发布了对《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的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
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根据上述回复,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了其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对象仅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不包括有限合伙制企业,国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份额无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场交易,仅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即可。
实践中,北京、上海两地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国有公司转让私募基金财产份额问题,相继发布了配套文件:
1.北京市《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该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
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支持国资相关基金财产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基金合同中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但应当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首次转让报价。
2.上海市《关于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第二条第1款规定:支持各类国有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转让试点。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通过上海股交中心有序退出。
该意见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市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原则上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定价基础。
参与试点的本市国有企业应根据要求制订国有基金份额转让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审批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市支持各类国有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上海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定价基础。
结合北京、上海两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看,虽然国务院国资委明确答复国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不受《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限制,但北京、上海的政策中均支持国资相关基金财产份额转让时履行审批、评估、进场交易的程序。
两地政策的区别在于,北京市明确了对于基金合同中就财产份额转让方式作出约定的,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
而上海市对于能否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转让尚不明确。
笔者认为,其他地区的国有公司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出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可以参考北京、上海两地的政策规定,履行国资审批、评估定价、进场交易的程序。针对基金合同中对于财产份额转让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经与当地国资监管部门沟通、审批通过后,可以以评估价格,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国有公司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情况对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前,建议国有公司通过《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推介材料,充分了解拟投私募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基金类型、规模、期限、组织架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拟投项目、其他投资人情况、管理费费率、收益分配方式等基金要素,结合自身投资目的,对是否参与基金投资进行决策。
2.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查
基金管理人负责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个关节,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对于私募基金的运营和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所以,在充分了解私募基金设立方案的情况下,建议国有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过往业绩、参与拟投基金管理的人员情况、诚信情况、涉诉情况等。
3.对《基金合同》(合伙协议)进行审查
若决定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国有公司应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进行审慎审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基金合同》约定不清或者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结语
本文仅结合实务经验,对国有公司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鉴于私募基金投资项目通常具有专业性强、投资周期长、投资金额较大等特点,建议国有公司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时,注意防范投资各个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对拟投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协助国有公司对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保值增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开工时间作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有开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中的开工日期、竣工报告上的开工日期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总会导致实际开工时间与约定的开工时间不一致,这就会直接引发工程款的结算、工期计算、违约等问题。因此,对开工时间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开工时间应按
接触过征收案件的律师或者当事人想必都清楚,在共有纠纷诉讼中,知青身份和其子女是一个很重要也很关键的证据,下面我浅谈一下其取证和证明内容。 其实知青及其子女归根结底是要证明他们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严格来说即便不满足户口末次迁入之后稳定居住一年以上且无福利分房的一般要求,也要证明他们视为同住人,这在公房征收中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知青一般是承租人的子女,早年
浅谈小学数学概念课教学小数的产生和意义的教学反思数学概念是揭示物质的本质、属性与共同特征,具有抽象性、复杂性、严密性,并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具有固定和同化新知识的功能。一切的数学规则的研究、表达与应用都离不开数学概念,它是数学的基础,是学生计算能力提高,空间观念形成,思维能力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学习数学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运用数学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概括、判断、推理的思维过程。因此数学概念的教
摘要目前,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代替粘土砖的主要绿色建材之一,但是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裂缝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施工。于针对这一问题,重点阐述了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裂缝机理及其危害,并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关键词加气混凝土砌块裂缝危害防治措施一、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裂缝机理分析宏观上引起墙体裂缝的原因是材料吸湿膨胀、干燥收缩,同时,随着温度变化会产生很大的应力效应。由此,导致结构变形。当变形受到某种约束
浅谈将房子赠与或卖给孩子的法律层面的利与弊 将房子赠与给孩子:利:1、受赠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只是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2、如果子女获得房产的主要用途是长期居住,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较为恰当。弊:1、子女将来对外出售房产的话,因该房产是受赠而得,其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将远远超过买卖过户的方式;2、假如子女受赠房产后离婚,可能被外人分走;3、假如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恶化,后悔等,对公序良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护——从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宣告无罪谈起 本文作者:王喜民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主攻: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常年法律顾问 摘要: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
私募基金纠纷四大常见问题是什么对赌纠纷对赌纠纷最核心的争议就在于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再往下分解实际上就是投资人和目标企业对赌是否有效。从对赌对象上来说对赌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另外一种是投资人跟目标公司对赌。(一)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投资人与原股东对赌可以说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现金补偿,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
菲律宾投资移民条件及常见问题都有哪些。菲律宾投资移民,正式名称为:菲律宾特殊退休居留签证计划(SpecialRetireeResidenceVisa)。是由菲律宾退休移民署推出的。菲律宾投资移民条件:类别一:传统计划:1.35岁至49岁的申请人,将5万美元的定期存款,放在菲律宾发展银行。2.50岁及以上的申请人,将2万美元的定期存款,放在菲律宾发展银行。3.申请人如果只带配偶和1个21岁以下未婚子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税收怎么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1)私募基金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
一、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从项目投资实务、项目管理实务、项目退出实务、制度、表格与协议范例及一些案例讲解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主要包括发展资本、夹层资本、基本建设、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重组和合伙制投资基金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特点? 1、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2、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PrivteEquity,简称“PE”)。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得收益的一类投资。中国第一期国际并购基金的案例要从2004年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控股股权说起,该事件诞生了国际资本控股的中国商业银行。在进入21世纪后,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反摊薄条款又称之为反稀释条款,是最为常见的一项协议安排,作为私募投资人在公司后续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为避免自己的股权贬值或份额被稀释而采取的措施,反摊薄条款能够保护私募投资人免于创业公司多轮融资后被边缘化甚至淘汰出局,也反向激励创始股东保障公司价值,如果创始股东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了私募投资人过高的估值,反摊薄条款也能起到调整和平衡互相间关系的作用。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未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如后面将要说到的PIPE),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
对于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行业常规一般是有限合伙人总出资金额的2%,另外也有一些随时间递增或递减的安排,如在开始的1—2年内管理费为2%,随后几年按实际投资金额2%计提管理费或者逐渐降至1、5%等。另外,也存在管理费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下降而递减的安排。【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一、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