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四大常见问题是什么
对赌纠纷
对赌纠纷最核心的争议就在于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再往下分解实际上就是投资人和目标企业对赌是否有效。从对赌对象上来说对赌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另外一种是投资人跟目标公司对赌。
(一)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赌
投资人与原股东对赌可以说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现金补偿,跟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设立,目前对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总体上是认为有效的。
(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是否有效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争议实际上是对赌条款是不是保底条款,属不属于抽逃出资,有没有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或者有没有显示公平的问题。
1、是否为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最早出现在19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里面,如果说联营的一方只投入资金,不参与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不管联营的企业经营情况如何,投资方都有固定收益,这种条款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无效。
由此看来,对赌条款有一点保底的色彩,如果企业经营的好,投资人投资的股权升值,如果企业经营的不好,企业需要给投资人一笔补偿,对投资人来说是一种旱涝保丰收的状态。
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到目前已经过去20多年了,整个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再参照联营合同的司法解释,来适用当下这种比较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条款,明显是不太合适的。
另外从合同条款本身设置的目的,整个运作机制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与联营合同也是不同的,所以总体来说对赌条款不应当参照保底条款来进行处理。
2、是否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实际上是对公司权利的一种侵害。最高院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界定了一些抽逃出资的情形,就对赌条款来说也是一样的,它的设置机制和责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抽逃出资是明显的不一样。
抽逃出资除了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外可能涉及工商处罚方面的行政责任,甚至更严重一点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但是对赌条款纯粹是民事层面的权利义务的安排,从它原本设置的机制来说,是为了修正目标公司的估值,所以总体上也不应当参照股东抽逃出资来认定对赌条款。
3、是否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对赌条款的设置,原本的含义是估值调整机制,并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的价值本身并没有那么高,对赌实际上是进行一种修正,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不应认定为是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但是关于这一点在特定的案例中争议还是很大,而且认定为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这种风险比较高。
4、是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认定目前法律规定都是很笼统的。
一般认为显失公平产生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一方整个的谈判能力、交易能力远远强过另外一方,导致最后达成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但是就对赌条款协议的双方通常情况下都是很成熟的商业主体,不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信息不对称,可能往往是投资人不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
另外一个就是在达成投资协议时投资人支付这种大额的投资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未来的收益,这个收益完全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运作。
所以,从协议达成的过程来看他也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最高法关于海富投资案再审判决中认定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相悖。
故而,对赌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为无效。
最高院的判决给对赌条款划定了一个界限,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该判决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操作对赌条款的设定。
回购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回购和对赌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没有满足对赌目标,利润率没有达到要求,投资人除了要求现金补偿外,还要求股权的补偿。
股权的补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原股东直接无偿或者以免费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对投资人转股。另外一种是直接要求公司和股东把投资人的股权全部回购,回购往往都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一个比较高的利润率。
(一)股权回购的主体
股权回购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回购,一种是目标公司回购。原股东回购,从本质上它的法律关系就是股东之间附条件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除非是公司章程有限制。股份公司同样的也不存在转让的限制,所以目前股东之间的回购争议不大。
争议最大的仍然是目标公司回购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关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问题,《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做了区别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由此可知,除了《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外,股份公司是不能进行股权回购。
《公司法》第7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实践中对《公司法》74条的理解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分歧,一种理解是把74条理解成一种效力强制性规定,除此这三种法定的情形之外,在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另外一种理解就是认为《公司法》74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但是法律也并没有限制公司和股东在其他的情形下达成股权回购的条款。
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理解的导向是截然相反的。从目前大量的司法判例来看,还是认定有限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除了《公司法》7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
(二)股权回购的两个特殊问题
1、国资股权回购条款效力
股权回购条款涉及到国资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投资人是国有资本。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和原股东来回购股权,这时从法律定性上来说属于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转让要经过审批、评估、交易所得公开竞价等一系列程序。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回购义务人是国资。投资人要求国资来回购股权,这时候从法律定性上来说,属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一个评估的程序,根据评估的结果来确定所购买资产的价格,这在实践中会影响股权回购条款的执行。
如果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评估公开交易竞价,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按照原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来对外购买股权,目前也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如果违反了国资管理的规定整个协议都是无效的,另外一种理解就是国资管理的规定只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规定,不会影响对外合同的效力。
如果国资管理报批义务人没有经过国资管理的程序就对外转让股权或者对外买资产可能引起国资管理内部管理的行政责任,但是法院不应当认定这个协议无效,不同的理解在实践当中又会导致不同的判决。
2、外资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营协议、合资合同或者合资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营企业股权的变更,这些协议都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才能生效,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没有经过审批就不生效。
但是在实践中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协议签完之后还没有报批;另外一种情形是报批了但是商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还没有下来;第三种情形是报批了但是被否决了。
在前两种情形下相关的协议或者说股权回购条款是一种效力待定,如果说报批之后被批准就生效,如果被否决就无效。
不同的情形在实务当中对于交易的双方就会存在一个风险,这个时候要注意报批程序对条款效力的影响。
部分投资条款效力的争议
部分投资条款的争议相对于对赌和回购条款的争议,从量上比较少,但争议也是一直存在的。
(一)单边协议争议
单边协议它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只是业界对于某一类的协议的一个惯常的称呼,单边协议简单说就是在私募基金募资的时候,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协议或者入伙协议,但是部分合伙人有可能区别于其他合伙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签订一些特别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的内容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部分少量的协议和其他大部分常规的协议内容不一样,这个时候称这个协议为单边协议。另外一种就是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时候,部分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
关于单边协议效力的问题,上海高院曾有判例认定单边协议无效。关于私募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单边争议,目前还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案例。
(二)VIE效力争议
VIE结构从它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关于它的效力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它的结构设置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规避政策法规的限制,这就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所以这个争议一直都有。
2017年最高院判决的一个跟VIE的结构和目的很类似的案件,认定这个协议无效。
按照最高院的思路,VIE的结构所涉及的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VIE效力这块的争议,目前从法律上来说很难给出一个很明晰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策导向的问题,最早新-浪、百-度采取这种方式进行海外上市的时候,只找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但是采取这种架构监管层也基本上放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政策执行层面的问题,对VIE效力的问题,保持关注,随机地进行调整。
(三)部分投资条款效力争议
1、对于创始股东股权限制的约定
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创始股东在企业上市之前不得转让股权或者转让股权须经投资人同意等这些约定有没有效力一直存有争议。
一般的理解是股权转让是股东对股权所天然负有的一项权利,如果股权不能转让的话,不能产生收益,是违反股权的特性的。通过目前的一些判例来看,隐含的一种思路似乎是对于股权的限制结果导致股权根本转让不出去或者造成客观上根本不能转让的效果,这样的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但如果是有限制也有救济渠道,从目前的这种司法导向来看偏向认定有效。但是问题就在于这两种有效无效的界限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限制导致客观上不能转让,现在很难得出一个清晰的界限。
2、领售权、随售权、一票否决权、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效力
领售权是指投资人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出售公司股权的权利,投资人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原有股东必须依投资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投资人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
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投资人可以强制出售。
随售权通常是指投资人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参与到其他股东(通常是原始股东、多数股东)拟出售股权的交易中,以相同价格和条件出售其股权。
在风险投资项目中,这一权利相当常见,是投资者几乎必然要求的条款之一。
一票否决权在投资协议中也是常见条款之一,协议中对一票否决的事项往往会列一长串,包括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借款、主营业务方向的调整等等。
对于这样的条款有效与否实践中存有争议,一种认为法无禁止则可为,认为有效。另外一种理解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约定无效。
优先清算权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一旦目标公司出现清算事件或结束业务时,投资人有权以特定价格优先拿走一笔钱。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程序和剩余财产非配的顺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无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拿走一笔钱,所以优先清算权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条
以上这几个典型条款效力的争议,在目前实践当中还没有很典型的公开案例出现,但是对于他们的法律分析,我们能明显的感觉到条款的内容和现行法律规范不是那么契合,这也导致大家对它的效力产生质疑。
司法实践会对这些问题怎么处理还有待观察。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有很多的公司在用这样的条款,甚至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当中也有这样的条款。所以这种条款的效力认定的走向现在来说还不是很明确。
对于这些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它的一个判断,可以从一些基本的原则来进行判断。比如说鼓励交易、平等自愿、公共利益和过程正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私募基金纠纷四大常见问题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私募基金常见四大纠纷包括私募股权合伙纠纷、对赌纠纷、回购纠纷和部分投资条款效力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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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私募基金已经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6月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4万家,管理基金数量约13万支,管理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国有公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类重要主体,对私募基金领域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加深。通过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国有公司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主体的认定一、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所谓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类似于企业经营的营业执照,按照投资规模来划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可以参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
登记备案流程需要基金管理人先到协会进行会员登记,然后管理人登录系统填写基金的相关信息,然后协会进行办理登记,成立私募基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私募基金需要专业的团队打理,风险较大当然收益也较大。 私募基金备案简要流程 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设立的条件有: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根据《私募投资
一、退货运费险怎么算费率以及常见问题是什么 在面向卖家物流的运费险,与交易取消是否发生退款的情况并无硬性关联,赔付款项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但是保费费率的计算会根据卖家商户的统计退货率相关。运费险的保费计算根据卖家的投保协议规定,保费将按照卖家前3个月的退货率确定:如果退货率在0.5%以下,保费为0.1元;退货率在0.5%-1%,保费为0.2元,依此类推。 二、状态说明 1、 等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员工管理要求: 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私募基金是干什么的?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
一、私募牌照申请条件(成立私募基金的条件)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机构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收入来源是什么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主要还是一些私营企业和富裕的个人;而在国外成熟市场条件下,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金、证券基金,以及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另一方面,我国居民投资方式少,投资收益低。居民传统的投资方式仍然是储蓄、国债、基金、股票和房地产。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有利于为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更多选择。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
私募基金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固定的;监管机构一般实行备案制;私募基金一般不上市交易;私募基金不允许公开进行宣传。 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募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大家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公司工资待遇怎样? 私募的收入主要来自两方面:管理费和业绩提成。一般情况下,公司会拿走业绩的20%,而其中的1/5则属于投研团队。私募基金,一个普通研究员进来也就是2万元,毕业只有1年的话,2万元都拿不到的。在卖方做了两三年后在买方做1年,研究员大概是2.5万的水平。在上海,一般的基金经理是3万~4万的月薪。不包括年终奖。 二、私募基金公司有哪些岗位? 基金产品设计、基金募集、基金投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区别:1、概念不同。2、监管主体不同。3、契约关系不同。4、产品管理人不同。5、资金用途不同。6、投资渠道不同。7、投资者门槛不同。
私募基金收益分成比例什么样?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来讲,基金获得收益后,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银行托管费、中介机构的费用、营业税等等),所获得的是基金的净收益,按照一般惯例,这个净收益中的20%由基金管理提取,叫做业绩报酬,也有叫做浮动管理费的(按年收取的管理费称之为固定管理费),其余80%由全体投资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合伙企业不需缴纳所得税,普
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流程是什么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核名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
一、私募基金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是什么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私募基金需要行政